《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破产和解是破产预防制度的一种,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为避免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在法院的主持下,经与债权人会议磋商谈判,达成相互间的谅解,一揽子解决债务危机问题以图复苏的制度。由于破产和解不需要每一个债权人的同意,而是以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机制通过,且和解协议的效力一旦获得法院的认可,将对不同意和解的债权人产生约束力,因此又被称为强制和解。这是破产和解区别于以完全自愿为原则的诉讼调解、诉讼和解的根本特征。因此,有学者将其法律性质界定为“诉讼契约”或“强制契约”。破产和解既有民事合同的类似之处,又渗透了法院裁判的因素,还具有中止破产程序的功能。现依据过往破产程序操作经营,将企业破产和解全流程梳理成如下流程,供债权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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