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是确定参与清偿的债权人范围、债权金额以 及清偿顺序的必要程序。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 报期限内,按照《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要求 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 提交有关证据。商业银行在申报债权时应尽量做到周延详 尽,申报的债权范围通常包括本金、利息、罚息、迟延履 行利益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等。此外,以下三种特殊债权申报规则商业银行也需注意:
一、未决诉讼债权的债权申报规则。
根据《破产法》第 四十七条,破产案件受理前起诉债务人且案件尚未审结的 债权人,应当向受理法院申报债权。若进行债权确认时, 案件当事人对债权无异议的,该破产债权可以得到确认。 实务中,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时,银行面临通过诉讼追偿 和参加破产程序的选择。根据《破产法》第二十条,债权 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后,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管理人 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诉讼依法进行。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 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并要求债权人按《破产法》要求进 行债权申报。此时,该诉讼程序并不影响债权人进行债权 申报,提起诉讼不具有必要性,且若债权人不撤诉,实务 中,破产管理人可能对债权人未决债权暂缓确认,从而影 响债权申报。因此,商业银行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后,债务 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商业银行可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 如对债权确认无争议的,在破产受理法院确认债权后,可 向未决诉讼受理法院撤诉。
二、破产债权逾期申报的规则。
根据《破产法》第五十六 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 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而实务中对如何 确定“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存在不同理解,通常认为“破 产财产最终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又因破产程 序具有不可逆性,且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本身可能存在过 错,因此,对补充申报的债权,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 其补充分配。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 补充申报人承担。因此,商业银行债务人可能发生破产的, 商业银行可提前采取梳理债权债务关系,准备证明材料等措 施,做好债权主张的准备。如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商业银行 须及时关注破产程序进度,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及时 申报债权,尽量避免逾期申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附利息债权申报规则。
商业银行的破产债权中,有相当 数量的债权为贷款债权。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破产 申请受理时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视为到期。债 权人在申报附利息债权时,应重点关注停止计息的时间节 点、停止计息的操作程序以及利息权益的异议救济等。《破 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 理时起停止计息。实务中,债权人申报债权后,管理人对破 产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核,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如无 异议则提交法院裁定确认。如债权人对核查结果有异议可以 起诉,由法院另案判决确认。但是,《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所规定的停止计息,仅是指附利息的债权在破产程序 的债权申报和审核中不再计算破产受理后的利息,但债权人 对债务人破产受理后产生的利息债权不归于消灭,只是在实 践中构成“劣后债权”,几乎无清偿可能性。
来源:《中国银行业》2021 年 第 6 期《企业破产程序中 银行如何做好自身债权保护》,作者: 刘路 王雁南 陈本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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