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认定异议书
×××公司管理人: 《债权审查意见书》(债权编号×××)已收悉,本人对于管理人的债权认定结果存有异议,本人申报的侦权未超过诉讼时效,属于破产债权且系职工优先债权。具体理由如下: 本人于××年××月至××年××月期间任职于×××公司,×××公司尚欠付本人工资及提成×××元。因×××公司经营困难,为暂缓支付劳动报酬,×××公司于××年××月××日向本人出具《借条》,约定前述工资及提成由×××公司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向本人分期返还。 第一、本人申报的侦权属于职工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因此,虽《借条》将×××公司欠付本人的工资及提成约定为借款,但双方之间的争议标的仍为给付劳动报酬,故本人申报的金额为×××元的债权属于职工债权。 第二、本人中报的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 《借条》出具后,×××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此,本人于XX年至XX年期间多次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提出还款要求,但均未果。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因本人于××年至××年期间积极向×××公司主张还款,导致诉讼时效多次中断,故本人申报的债权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属于破产债权。 综上,本人所申报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且系职工债权。 此致
异议人: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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