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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程序中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等债权分组的确定

发布时间:2023-07-29 05:20:27 阅读次数:318

 

在重整程序中,受偿权利相同的别除权应划分到同一组别进行表决,以体现对相同权利的公平保护,且在资产价值已明确的情况下,应按照别除权人的实际受偿额确定相应的表决权。

 一、破产别除权的分组依据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和有财产担保债权均属于破产法理论上的别除权,前者为法定担保权,后者为约定担保权。破产法理论上通常认为,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如日本《破产法》第92条规定:“于破产财团所属财产上有特别先取特权、质权或者抵押权者,就其标的财产有别除权”。《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破产程序中,应根据各项别除权优先受偿利益的不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各项别除权的分组和表决权,以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平和顺利进行。

 、破产别除权的权利属性

别除权是大陆法系中使用的概念,我国的破产立法中没有直接使用别除权的概念。在破产程序中,别除权是指物的担保权人针对债务人设定担保之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包括法定担保权和约定担保权,前者如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留置权,后者如抵押权、质押权。根据《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和《物权法》第170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企业破产法》第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和有财产担保债权均属于破产别除权,在破产程序中可依法就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别除权在重整程序中的分组

日本学者伊藤真认为,对在实体法上具有同一性质的债权人平等地对待,而对不同性质的债权人则根据其差异来对待的做法是符合公平理念的。而且,在依照公平理念认为合理的范围内,就实体法上具有同一性质的权利之间待遇也允许有差异。

综观各国破产立法例,对于重整程序中的债权分组,大致可划分为强制性分组、任意性分组和折中性分组三种类型。

1. 强制性分组是指债权的分组由法律明确规定,法院及其他重整程序的参与人均不得变更,如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

2. 任意性分组是指法律并未对债权的分组作出明确规定,允许法院及其他重整程序的参与人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自行分组,如美国的立法;

3. 折中性分组是指法律虽然规定了分组的标准,但同时又允许法院或者其他重整程序的参与人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对分组做出适当的调整,如日本和我国的立法。

从重整程序的目的来看,无论采取何种分组类型,其都是为了保证实质受偿权利相同的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得到平等、公正的对待。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2条的规定:“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三)债务人所欠税款;(四)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虽然该条款仅规定了法院可以决定小额债权组的设置,但破产理论界普遍认为此乃宣示性地对各类债权做出的分类示范。只要能够更全面、准确地体现不同债权人团体之间的利益需求,能够更好地体现表决结果的公正性,法院完全可以根据重整计划草案对债权的调整方案决定在法律规定之组别外再分设其他组别。在破产重整实践中,已有部分上市公司重整案件根据债权人受偿利益的不同而设置相应的表决组别。

如前所述,对债权进行分组的依据是该组别债权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受偿权利是否相同。而且,在设置分组的过程中应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避免人为地将受偿权利相同的债权拆分到多个组别。凡在重整计划草案中规定实质受偿权利相同的债权,应划分到同一组别进行表决,以体现出对相同权利的公平保护。

因此,在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在清偿利益上并无冲突的情况下,由于两者受偿权利相同,在该案例中是完全可以划分到同一组别中的,没有必要再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单独设置一个组别。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在同一特定财产不能同时清偿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的所有债权时,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要优先于抵押权获得受偿。在此种情形下,由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在清偿利益上存在先后之分,此时应考虑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人和抵押权人划分到不同的组别,以体现对不同受偿权利债权人的公平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