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 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职工债权是否列入债权表,实践中做法不一。从《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看,管理人似乎只需将“申报的债权”编入债权表。据此,一种意见认为,职工债权不必申报,也无需列入债权表。另一种意见认为,职工债权不必申报,但不是不能申报,职工债权属于破产债权的一种,从保持债权表的整体性出发,应将职工债权列入债权表。两种意见各有道理,如何取舍,以下从债权申报制度进行探讨。
一、职工债权无需编入债权表
债权申报是《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一项制度。该制度包括债权申报主体、申报期限、举证责任、未及时申报的后果等问题:申报的债权应编入债权表,编制债权表之后,其后续程序包括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法院裁定确认、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等。债权表能固定已申报债权的情况,包括申报时间、申报数额、债权审查的结果(确认、不确认、未决)等信息,编制债权表是债权申报审查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据此,《企业破产法》规定对“申报的债权”编制债权表,宜理解为对债权申报制度的一项具体规定。职工债权作为法律特别保护的一项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没有将其纳入债权申报制度,无需经过申报、举证、核查、裁定确认等一系列严格程序,从这个角度理解,无需编入债权表,而是由管理人调查、公示之后进行清偿即可。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职工债权不要编入债权表。
二、债权人是否有权核查职工债权
《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对职工债权进行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提起诉讼。该规定赋予了职工对职工债权进行核查的权利,但是,对于债务人及债权人对职工债权是否有核查权利,《企业破产法》没有明示。以下尝试从立法及现实意义两方面对该问题进行分析。立法上,《企业破产法》一方面没有将职工债权纳入程序严格繁复的债权申报制度,而是为其设计专门的管理人调查并公示程序,同时赋予职工异议及诉讼的权利,是对职工债权的特别保护;另一方面,在排除职工作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的同时,不排除债权人对职工债权进行核查的权利,这些规定兼顾了公平及效率原则。现实中,职工债权影响到可供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的破产财产的数额,职工债权不但关系到职工的利益,同样也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其他债权人对职工债权有异议的,应当有权查阅相关资料,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查阅材料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人提出意见,并有权提起诉讼。因此,关于债权人会议是否有权核查职工债权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
三、职工债权的核查方式
由于职工债权具有债权性质单一、证据较为简单、债权数额不大、工资的发放有经年累月的记录且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等特点,对职工债权的核查可以采取有别于债权表核查的方法,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以便于实践操作、提高工作效率的方式进行。对职工债权的具体核查方式,建议由管理人列出职工债权清单,书面送达各职工、债权人及债务人,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公示,同时告知在一定的期限内(例如会后15日内)可以向管理人查阅资料、提出异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期限内没有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异议或起诉的,视为对公示的职工债权予以认可。对于在诉的职工债权,管理人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直接予以确认并公示,在下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进行披露即可。职工债权清单经公示、核查后,全体职工、债权人、债务人没有异议的,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报法院审查备案后及时依法进行清偿,法院无需裁定确认职工债权清单。
综上,职工债权是债务人与职工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处理不当、不及时容易引发信访、维稳事件。《企业破产法》从职工债权的调查、公示、核查及清偿顺序等方面设置了有别于其他债权的申报、核查程序,兼顾了效率与公平。因此,在切实保障职工及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职工债权不编入债权表,以灵活便捷的方式进行核查,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便于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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