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被宣告破产清算之前,职工因劳动关系对企业享有的债权为职工债权,包括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值费用、补偿金等。《企业破产法》没有使用“职工债权”(或“劳动债权”一词,而是在具体条文中列举了该类债权包含的项目。为方便表述,本文以“职工债权”一词指代《企业破产法》所列各债权项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等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公示;根据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等债权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得到清偿之后以第一顺位受偿,对比该款第(二)项规定的“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和第(三)项规定的“普通破产债权”,属于优先受偿的债权。
由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不必申报的债权与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第一顺位受偿的债权相对应,而其他种类的债权不但在其受偿后再行清偿,并且不申报则不能参与分配。因此,明确法条所列举的不必申报的债权与职工及各债权人利益攸关。《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必申报的债权包括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具体列示如下:
(一)工资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部分组成。奖金、津贴和补贴分不同种类,并不完全计入工资总额。《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列举了以下14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1)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上列14项不能列入工资范围作为不必申报的职工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的一种,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属于工伤保险的范畴。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按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设立工伤保险基金。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符合上述条例规定的,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相关费用、领取补助,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工伤职工支付相关医疗费、伤残补助和抚恤费用。依照上述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用人单位所欠该类费用的,职工不必申报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列明清单予以公示。
(三)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木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设置职工个人账户,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需要征缴的单位和职工个人均需向社保机构缴纳相关保险费,其中职工个人缴交的该两项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所缴交的保险费按一定比例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其余用于建立相关统筹基金。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交,不设立职工个人账户。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只有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应纳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是不必申报的债权,也是处于第一顺位受偿的债权。除此之外的失业保险费用、工伤保险费用、生育保险费用、纳入国家统筹基金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征收主体为国家机构,债务人欠缴的该部分社会保险费用不属于职工债权,不在管理人调查公示后予以优先清偿之列。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该项补偿金包括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需要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也应归入此列,属于不必申报的职工债权。
参考法条: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 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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