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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债权人是否有权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发布时间:2023-06-05 04:09:13 阅读次数:293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有关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规定来看,在破产法范畴下,职工债权应当是指,“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在这一特殊语境下,“职工债权”的概念等同于“劳动债权”。为了表达的方便,本文以下的讨论均沿用这一职工债权的定义。

一、职工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依据上述规定,债权人有权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但这条规定仅对债权人申请破产作了概括性规定,既没有对申请主体进行适当的分类,也没有对不同的申请主体给予不同的对待或者作出不同的限制,更没有对职工债权人是否可以提起破产清算申请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较大的争议(限于篇幅及体例,本文暂限于就职工债权人能否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问题进行讨论)。

对此,我们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可分为普通债权人、税款债权人、职工债权人及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既然我国破产法并未明确禁止职工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仅就法理而言,职工债权人作为特定一类的债权人,理应享有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权利。此外,由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根本原因在于其达到了法定的破产界限,即具备了破产原因。而破产申请作为一项法律权利,何类债权人具有破产申请权,仅仅体现了法律对该类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方式和保护程序,对于债务人能否被宣告破产并无本质影响。至于有部分同志担心赋予职工债权人破产申请权可能导致权利滥用的问题,我国在后续出台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完全可以借鉴国外立法的成熟经验,通过对职工债权的类型、债权确认的时间、债权金额和债权人的申请人数等予以必要的限制,以避免职工债权的滥用损害债务人以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对此,下文还将重点进行分析,在此不再赘述。

而从职工债权的性质上来分析,“职工与债权人相比,职工为了生存出卖自己劳动力,债权人为谋利而出让资金使用权。这样在生存权与财产请求权碰撞时,强调对人的终极关怀,人之生存权优先。”从司法实践对劳动债权的保护现状来看,目前全社会仍然普遍存在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且劳动者通过民事诉讼及司法执行方式进行追讨屡屡受阻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在企业职工穷尽了劳动仲裁、民事诉讼、司法执行等司法救济途径后仍然无法获得清偿的情况下,如果进一步限制职工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势必彻底阻塞了劳动者通过司法救济途径保护其合法劳动权益的正当路径。鉴于我国目前低水平社保的现状,如果职工生存条件难以得到保障,将大大增加全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我们在立法和司法阶段有必要对职工给予一定的特殊保护,以保障司法救济渠道的畅通。

此外,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观察,也有部分国家的破产法明确了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主体范围中包括了职工债权人。例如,《俄罗斯破产法》第2条和第7条就对职工债权人及其申请破产的权利作了明确规定。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赋予职工债权人以破产申请权,应当与破产法确立的职工债权优先清偿的保护规定一起,共同构成对职工债权权益的最后保护屏障。

二、职工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债权申报材料要求

我国破产法仅仅笼统规定债权人有权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并未对申请主体进行具体的分类或作进一步的细分,也没有针对不同的债权人设置不同的破产申请材料清单。有鉴于此,我们认为,职工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过程中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与普通债权人并无不同。从司法实践的经验进行总结,职工债权人作为破产清算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1)破产清算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材料;(3)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4)债权发生的事实及有关证据材料,并说明债权的性质和数额,以及是否已获得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并已申请强制执行;(5)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