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的职工对于管理人所列拖欠职工债权清单中记载的内容有异议,请求管理人予以更正而管理人不予更正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清单记载的债权数额及相关事项的民事诉讼。而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对于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请求管理人予以更正,而管理人不予更正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债权的民事诉讼。上述规定构成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法律基础,基于此,破产程序利益相关人对破产企业的破产债权存在异议时,异议人有权提请人民法院予以审查并作出实体裁判,此即为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一、按件收费还是按财产案件标准收费?
学界有很多学者主张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受理费应当按件收取,其理由归纳起来大概有如下几种:
(1)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属于确认之诉,该类诉讼涉及的财产权益争议仅系数额问题,与取回权、别除权、撤销权诉讼具有本质性差异;
(2)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有利于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因在破产程序中所支出案件受理费应作为破产费用在破产财产中随时支付,按照标的额收取案件受理费可能降低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从而实质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因实际所得到的分配额不足以支付受理费而使债权人放弃行使诉讼权利;
(3)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符合破产程序的立法价值取向。破产程序属于集体清偿的给付程序,而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属于确认程序,两者之间具有包含关系,且破产程序历来坚持少收受理费的原则。
笔者认为,按件收费从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破产债权确认诉讼背后的底层逻辑,
(1)不能否认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与其他类型的与破产程序有关的诉讼不同,否则,《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就不必要再细分为不同的案由。即使是确认之诉案件,亦因所涉及的争议内容与经济利益关联性的有无和大小分别计费才合理,不能因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性质属于确认之诉而一律按件取费。否则,将忽视受理费对案件的调控功能,使私权维护过多地挤占公共资源。
(2)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系为了维护债权人的一般利益(整体利益),如提起诉讼的债务人、债权人(职工)胜诉,诉讼成本当然由破产财产予以支付,如果败诉,这也是权利主张人应当承担的相应成本,至于当事人是否分担过重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以防止出现滥诉现象,影响破产程序的进行。
(3)破产法之所以设置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裁判规范,是因为该类诉讼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关涉利益相关人实体权利的程序性保障,该类案件与破产程序虽然具有紧密的关系,但毕竟是相互独立的案件,而且破产程序并不包含该类案件的审理规范,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应当作为普通民商事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范受理、审理。另外,从专业的角度或者避免先入为主的弊端,应当由审理破产案件之外的业务庭(合议庭)来审理,与其他普通案件所占用的司法资源相当,当然也不会产生所谓的与破产案件重复收费的问题。
二、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受理费具体收取标准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的具体内容、形态多样,涉及的法律领域较广,不适宜采取单一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类型化特征分别予以确定:
(一)职工债权确认诉讼按件收费。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进一步细分为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和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两个四级案由。《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条明确规定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收费标准不适用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也就是说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件收取,这不存在异议,在司法实践中也是采取按件收费的标准。
(二)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应按是否涉及直接财产权益内容再次区分。
1、涉及确认破产债权数额的,案件受理费应按照财产案件标准收取。因为该类诉讼所形成的裁判结果就是此后破产财产分配(执行的特别形式)的依据;
2、仅涉及分配顺序等不直接表现为债权数额的,以及所谓的消极确认之诉案件,可以按件收取受理费;
3、对于涉及行使担保物权内容的案件,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因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案件被认定为特别程序诉讼案件,不交纳申请费,涉及执行内容的,按照执行案件标准收费。
(三)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的基数应以异议债权数额为准。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按财产案件计的,应当确定适当的计算基数。诚然,按照所确认债权的总数额来计算受理费,收费数额可能较高,因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的全部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其中有异议的破产债权可能不在少数,有的单笔债权的数额也很大,这样就可能阻止了部分异议债权确认的诉讼程序的提起,有害于程序公正的保障,也实质损害了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在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中,需要审理的应为债权中发生异议的部分,可以比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关于上诉案件、第十九条关于再审案件交纳受理费的规定,按异议部分的数额收取受理费。①因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是在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基础上,有的还经过法院的裁定确认程序②,对于异议债权提起诉讼类似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的上诉程序,或者对生效裁判提起再审程序,对于无异议部分的债权,原则上不必要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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