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一起申报,免费申报债权!

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起诉条件与期限

发布时间:2023-05-13 10:45:36 阅读次数:494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债权有异议的利益相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制度提供法律依据。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指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查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就确认申报债权之有无、性质、数额等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的诉讼。为规范审判标准、统一裁判规则,201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实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破产法解释(三)》),其中第八、第九条解答了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当事人、前置程序、起诉期间以及管辖等适用问题。

(一)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前置要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确认之诉的提起有下列前置要件:

一是法律规定无需申报的(主要指职工债权和公法意义上的税收债权)除外,该债权已依法进行了申报。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未按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程序行使权利,所以申报作为起诉的前置要件已成共识。

二是该债权须已经管理人调查公示或经审查后编入债权表。如管理人尚未对债权的审查或调查结果进行公示,相关债权仍处于未确定状态,债权人此时无从提出异议。

三是对管理人审查编制的债权表或公示的债权清单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须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前,应先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要求管理人予以更正。但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前是否应先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未予规定。《破产法解释(三)》第八条对要件三进一步细化,即提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前必须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只有当管理人对异议债权不予解释调整,或管理人已进行了解释调整但异议人依然不服时,异议人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二)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起诉期间

在《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公布实施前,《企业破产法》对于异议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期限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在实践中,通常由管理人在债权认定通知中确定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的期限,但法院并不认可该期限有法律效力。《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公布实施后,首次设定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起诉期间为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关于这15天的起诉期间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多有争论,但我们认为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该解释没有规定异议人逾期起诉的法律后果。最高院在起草司法解释过程中,曾考虑规定“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但未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视为同意管理人的债权审查意见”。但最终还是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关于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时限制定了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起诉期间。我们认为最高院放弃规定异议人逾期起诉的法律后果,除了“合理期限”一词不适于裁判标准统一和司法解释的可操作性这一理由外,最根本的原因还是没有平衡好与补充申报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三)写在最后

在《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在异议人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时,有两个问题亟待解决:一是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天内没有作出调整或解释,这种不作为是否推定为“不予调整或解释”,异议人在未持有管理人书面回复的情况下,法院会否立案受理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二是异议人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15天后再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法院是否立案受理,逾期起诉对最终的破产分配会否造成影响?为解决这两个问题,我们认为,第一应区分异议期间和起诉期间。异议期间以管理人最终书面答复为限,不采取默示推定,以促进异议人与管理人的沟通,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异议期间建议设置为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而起诉期间则延为异议人收到管理人书面复核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这样,既减少了不必要的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也给足异议人和管理人调查争议债权的时间。

第二,关于异议诉讼逾期起诉的法律后果,我们认为应总结各地破产实践,尽快予以明确。如江苏高院在其制定的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中,就债权人超过15日起诉期间,对己有债权,或他人债权未提异议债权确认诉讼的,分情形规定了“异议债权金额提存”“已分配部分依法回转”等法律后果。如此规定,既保证了申报债权的异议人之最终分配不弱于补充申报债权人,也督促申报债权人及早起诉确认破产债权,利于整个破产程序的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