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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人提供证券账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1 05:10:30 阅读次数:329

关于债权人提供证券账户的通知

 

深圳市***公司债权人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深圳市***公司重整计划。

根据重整计划,贵方对深圳市***公司的债权将通过“以股抵债”方式进行清偿,为保证债权清偿及时到位,根据深圳市***公司申请,管理人提请各债权人开设并指定具体的证券账户用于接收分配的股票(见附件《支付股票的指令》),并于2016年11月30日前邮寄(以交寄邮戳日期为准)至管理人地址。填写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证券账户开户人须与债权人名称一致。如债权人确无法提供以自己名义开立的账户的,可以指令公司付至其他主体开立的账户,但必须提交经公证的《支付股票的指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风险和法律责任。

二、请确保指定接收股票的证券账户可以进行“退市公司”股票交易(即已经开通“老三板”股票交易功能)。

三、开通老三板股票交易功能后,请债权人联系证券登记机构了解该证券账户在三板中的托管单元信息(应为六位数字)。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