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表决权的确定
(一)确定主体
1.表决权的确定主体
严格意义上讲,只有经过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债权人才享有确定的表决权,因此法院为表决权的确定主体。
2.临时表决权的确定主体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因此,法院为临时表决权的确定主体。该表决权所对应的债权额经过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等程序,或经诉讼、仲裁之后,可能有所调整。在债权额经法院裁定确认之后,债权人以最终确认的债权额对未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确定方式
1.在法院裁定确认债权之前,法院确定临时债权额时是否应制作文书,应制作何种文书,包含什么内容,在实践中做法不统一。鉴于债权人行使表决权时,债权性质、债权人数及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均应予以明确,以便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统计,因此建议作出《临时确定债权额决定书》,列明债权人名称、债权性质、申报债权及临时确定债权额等项目,确保会议表决程序能顺利进行。
2.在法院裁定确认债权之后,由于债权表一般列明了债权人名称、确认债权金额以及债权的性质,可以直接作为行使表决权的依据,无须另行制作司法文书。
(三)临时表决权的确定原则
1.及时确定原则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确定债权申报期限,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必须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上将表决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等一系重要的事项,需要确定债权人的表决权。一方面,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比较复杂的案件,管理人一般难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做好全面的债权审查工作;另一方面,从严格意义上讲,管理人审查债权的结论并非确认债权的具有最终效力的文书,需要法院为债权人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由于时间紧迫,法院临时确定债权额必须及时。
2. 形式审查原则
由于临时确定债权额的目的是为了债权人能够行使表决权,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其他权利、义务均无实质影响,并且相关债权将依法得到实质审查,因此在法院临时确定债权额阶段,仅进行形式审查即可。
3.统一标准原则
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要为债权人确定临时债权额,需要设立统一的、便于操作的标准作为临时确定债权额的依据,以便较为公平、公正地让债权人行使表决权。为方便起见,一般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本金数额作为法院临时确定债权额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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