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管理人尚未对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及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债权进行公示的前提下,职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职工债权确认之诉,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企业破产法》前述法律规定的职工债权确认及异议程序,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职工的起诉。
破产程序作为公平清偿债务人所有对外债务的司法程序,企业一旦破产便会对债权债务关系产生深刻的影响。对于破产企业的职工来说,他们将被迫与破产企业终止劳动关系而失去工作,也因此而成为破产企业的职工债权人。因职工债权一般有确定的计算方法,企业与职工之间争议较少或者没有争议,但一旦出现争议,则往往不易调处,因此需要一套充分、有效的程序调处矛盾纠纷,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企业破产法》基于破产程序的特点重塑了诸多与破产企业有关争议的特殊处理规则,对于职工债权的保障和救济而言,确立了豁免职工债权申报而由管理人依职权对职工债权进行调查和公示的制度,但在职工债权异议的救济程序上仅作出了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则性规定。
一、职工债权的确认
由于职工债权具有相对明确、性质同一,可以直接依据破产企业的财务账册来确定的特点,能够区别于其他破产债权,如果要求每一位职工都按程序申报债权,意义不大且非常麻烦,还难以避免出现个别职工因疏忽大意未按期申报债权而造成意外损失的情况,因此《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职工债权可以豁免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职工债权的确认,法律在规定职工债权豁免申报的同时,另一方面也赋予了管理人特殊的职责,即管理人应根据企业职工债权构成及时制作职工债权清单,必要时应请社会保障部门予以配合,对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费用进行核实,及时采取适当的方式公布职工债权清单,但《企业做产法》对职工债权的公示方式并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实践中主要采取在破产企业办公地址来贴公示的方式进行,以确保职工能够及时查询。公示后,管理人应及时对职工的反馈意见进行审查并对职工债权清单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职工债权清单内容真实准确。
经管理人调查和公示无异议的职工债权,无须和其他破产债权一样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并最终由管理人提请法院裁定确认,而是直接在破产程序中依其受偿顺位进行清偿。
二、职工债权的异议程序
职工债权一旦发生争议,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职工可以通过提出更正和进行诉讼两种途径对自身权益予以救济。首先,职工对债权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应当及时审查。如果异议成立,管理人应当及时更正债权清单。其次,如果管理人认为异议不成立,职工坚持己见的,职工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依法裁判。由此而产生以下三个问题,即如何确定职工债权异议之诉的管辖;向管理人提异议是否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在管理人对职工债权进行调查公示之前职工是否可以提起职工债权确认之诉。这三个问题体现了正常劳动债权纠纷处理与破产企业职工债权处理的交织与冲突,但《企业破产法》并没有制定明确的处理规则。
(一)如何确定职工债权异议之诉的管辖
由于破产程序是一种概括式的债权债务处理方式,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发生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如果由不同的法院来审理,则难以协调其与破产案件的审理进度,从而影响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企业破产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以保障破产事务集中、协调处理。但职工债权异议之诉本质上还是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否为职工债权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还是一概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
我们理解认为,虽然《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没有明确排除仲裁管辖权,但结合《企业破产法》第48条的规定来看,其表述为“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理解职工债权异议之诉的争议解决的方式是确定的,即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确认职工债权。在此,《企业破产法》以特别法的方式,简化了职工通过司法程序确认其职工债权的途径,并不要求以劳动仲裁作为职工债权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企业破产法》第48条并没明确该受诉人民法院为破产案件受理人民法院,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十问题的规定》(法释(2007)10号)第10条的规定:“债务人的职工就清单记载有异议,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签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和第48条的规定予以受理。但人民法院对异议债权已经作出裁决的除外。”因此,《企业破产法》施行后新受理的破产案件中,职工债权异议之诉应由破产案件受理法院集中管辖。在职工债权异议之诉中,管理人性质上属于破产企业的代表,职工提起诉讼仍然应以破产企业为被告,管理人作为被告的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程序。
(二)向管理人提异议是否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的规定,职工对公示的职工债权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对职工提出的更正要求“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文义上理解,职工向管理人提出更正要求,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职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向职工进行解释,告知职工先向管理人提出更正要求。但事实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的规定,职工对公示的职工债权有异议的,其享有两项权利:一是直接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并要求企业管理人对记载的职工债权进行更正;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管理人进行更正。从这两种职工债权救济方式的性质来看,第一种属于自力救济,一般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不作强制性要求;第二种属于公力救济,实行不告不理及诉权期间保护制度,对当事人利用此种方式维权设置了严格条件,是权利保护的最后保障。就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关系而言,当事人维权一般会先采取自力救济方式,因为此种救济方式花费成本少、效率快,对自力救济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自力救济方式并非当事人维权的必经步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及第123条的规定,凡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的起诉及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必须受理,该法律条款并未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必须进行自力救济,也即自力救济并非公立救济的前提条件。因此,对《企业破产法》第48条的规定不应绝对化地理解为职工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是其提起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如果职工起诉的,从构建和谐角度出发,法院不宜直接驳回职工起诉,而可以将职工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等转交管理人,要求管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审查答复,管理人在期限内不予更正的或职工仍有异议的,法院应当直接受理职工提起的诉讼。
(三)在管理人对职工债权进行调查公示之前职工是否可以提起职工债权确认之诉
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前,职工当然可以提起仲裁、诉讼主张劳动债权;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并在管理人公示职工债权清单后,职工亦可按照前述职工债权异议程序主张权利,但问题在于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在企业管理人尚未对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及经济补偿金进行公示之前,职工是否可以直接提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职工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8条虽然对破产企业职工债权的确认及异议程序进行了特别的规定,但在管理人公示职工债权清单之前,职工债权仍存在不确定性,每个职工都迫切希望自己利益能够尽早地确定,但破产企业大多都长期陷入经营困境,劳资矛盾突出,人事管理不规范,客观上造成管理人难以及时作出职工债权清单予以公示,由此而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破产企业职工与管理人之间的冲突,此时职工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并无法律法规明文禁止,职工是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对此类型的劳动仲裁或诉讼有两种处理方式,依法受理并审理裁判或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认为职工此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职工债权没有法律依据而驳回职工的起诉,但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和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认为“职工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职工债权确认之诉没有法律依据”具有指导意义。
三、职工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职工债权确认之诉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认为,在管理人尚未对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及补偿金等进行公示的前提下,职工就直接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没有法律依据,而应裁定驳回职工的起诉。所谓没有法律依据,实际是指对于破产企业职工债权的确认和救济程序,《企业破产法》作为特别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应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第48条规定的职工债权确认和异议程序处理与破产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职工对管理人公示的职工债权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反,职工直接就劳动争议提起诉讼的则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的前述职工债权处理和救济程序,缺乏法律依据,也不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而应驳回职工债权人的起诉。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对职工债权进行调查并制作职工债权清单予以公示是管理人的法定职责,也是破产案件中必要的工作和程序,对职工债权的调查和公示具有必然性,公示的结果也是最终职工债权得以实现的依据。在此种情形下,职工直接先行提起诉讼也无益于其实际权益的增减,而甚至可能因为冗长的诉讼程序影响职工债权公示或整个破产程序的进度。因此,在管理人尚未对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及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债权进行公示的前提下,职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职工债权确认之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职工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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