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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如何在破产程序中做好自身债权保护?

发布时间:2023-05-06 11:10:23 阅读次数:462

一、银行债权人应及时申报债权并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债权人未依据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因此可以说,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是其参与破产程序、行使表决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等活动的权利来源和基础,也是整个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最 为关注的核心问题。债权确认的基本原则,是未经生效裁 判所确认的债权,均应在审查确认之列。从程序上看,需 先进行破产债权审查,再进行债权确认,其目的在于对申 报的债权进行查证,确认债权有效成立的事实,以便对财 产进行公平分配。从内容上看,债权确认的内容主要包 括申报债权事实上是否成立、债权是否能在破产程序中受 偿、债权数额、债权有无担保等。 此外,实践中还需厘清管理人在债权确认中的职责范围。在实践中会出现如下常见问题:一是管理人自认为 有确认债权的权利且无人予以纠正。二是存在名义上认为 法院是确认债权的主体,实践中却将确认债权的实际权利交由管理人行使。《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管理人收 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 查,并编制债权表,结合《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管理 人职责的规定,可知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的职责为对申报的 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而非确认债权。《破产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因此,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表具有核查的权利。故银行债权人欲在破产程序中做好自身债权的保护,就应及时申报债权并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对自身债权核查结果予以高度关注,一旦发现债权表核查结果对自身申报的债权存在损害的,应立即提出异议并采取有效救济措施。

二、银行债权人对债权确认结果的异议权及救济措施。

若商业银 行作为债权人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对管理人审查或法院债权确 认结果存在异议,可以行使异议权,并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一是债权人可以在管理人提交核查时对管理人编制的债 权表提出异议,并可以要求管理人复核,债权人应向管理人 充分提供证明债权的证据,同时,管理人如掌握债权人因客 观原因无法掌握或提供的证据,为保证效率以及实现债权人 保护的原则,也应主动采纳,完善债权人的证据。

 二是债权人可依据《破产法》第五十八条,向受理 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提起债权确认诉讼。该 债权确认诉讼又分为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确认结果存在异 议,以及当事人对他人债权表的债权存在异议。对于前者 而言,债权确认诉讼的诉讼时效应当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计算。对于后者,是否适用《民法典》的时效规定 存在争议,实践中管理人会要求在特定较短时间内提出,以提高破产程序效率,但此种方式存在限制当事人权利正 常行使的问题,此问题有待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解决。 总之,商业银行如对债权确认结果有异议,应尽快 向债权人会议提供证据材料,并由债权人会议要求管理人 复核纠正,也可向受理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如未提起 诉讼时发现权利受到侵害且破产程序已终结,可尝试要求 相应责任人承担责任,并向破产程序中的非法获利者追回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