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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主体可以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发布时间:2023-03-27 12:28:45 阅读次数:451

管理人依法审核、确认的债权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后,个别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既有对债权表记载的自己的债权有异议,也有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的债权有异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58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可见,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可以提起债权异议之诉的主体包括两个:

(一)债权人

债权人作为破产程序的重要参加主体,债权表最终确定的债权额是其行使表决权及最终参加分配的依据。而债权表记载的其他债权人债权的性质、数额等也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最终受偿的情况。债权人有权提起债权异议之诉自在情理之中。

(二)债务人

虽然《企业破产法》将提起债权异议之诉的权利也赋予了债务人,但理论界对债务人是否能够作为提起债权异议之诉的主体存在着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就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其与他人正在进行以及将来可能进行的一切诉讼均应由管理人承担,这其中就包括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存在异议而提起的异议之诉。由于对申报的债权是由管理人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编制债权表,此时如果让管理人对自己编制的债权表提起异议,就好比“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在实践中根本无法实现。也有观点认为,法律规定的债务人是破产债务人自身,而不应由管理人代为提起异议诉讼。对此问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第30条给出了肯定的答案:“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告知其自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之日或收到债权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管理人应当申请本院裁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