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61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核查债权。破产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需要提交给债权人会议,供所有债权人查阅、核查,债权人对某项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可以提出异议。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对于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在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地履行职务或者其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下可以申请更换管理人。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债权人会议有权进行监督。
(3)监督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可以通过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监督管理人的处置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对管理人进行质询、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管理人行为等方式对管理人进行监督。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产生由债权人会议进行选任。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选任、更换等均由债权人会议决定。
(5)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由管理人决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
(6)通过重整计划。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必须在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的表决按照不同的债权分组进行分别表决。
(7)通过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由债权人会议决议。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在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时不享有表决权。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后,管理人应该尽快制定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通过。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破产清算中,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分配必须要进行财产变价,也就是将债务人的非货币破产财产转化为货币财产。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应该提交供债权人会议进行讨论。对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各债权人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受偿顺序和受偿比例分配破产财产,破产分配方案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的审议。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解释。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债权人会议一次表决没有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该方案进行修改后可以进行第二次表决。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同样,在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在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不享有表决权。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人民法院可以将其认为合适的事务交由债权人会议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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