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根据破产工作的需要,可能还需要召开多次债权人会议。然而,之后的债权人会议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所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会议组成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则由债权已经得到管理人确认、债权经人民法院临时确定、债权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或者债权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的债权人组成。
2.召集人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债权人会议主席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没有指定,而在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已经指定。
3.召开原因和时间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在出现以下情形时,管理人可以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通过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或分配方案、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等事项。
4. 会议通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通知和公告,破产管理人也应进行通知。以后的债权人会议仅由破产管理人通知即可。
5. 会议议题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议题一般包括核查债权、审查管理人报酬方案、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以及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等。以后债权人会议的议题一般包括审查破产管理人的费用、监督破产管理人、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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