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可能来自全国各地,且享有的债权数额大小不等。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债权人前来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费用自理,因此,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方式,需要从效率、经济、方便三方面考虑,不必过于机械。通过以往破产实践我们发现,一是外地的小额债权人申报债权后,一般不会来参加债权人会议,因为参会成本太高,得不偿失;二是普通债权人得知破产债权清偿率为零或者极低时,也没有兴趣参加债权人会议;三是难免出现多次债权人会议的情形,债权人可能出于费用、清偿率等因素的考虑而不再参加后续的债权人会议。而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重要机制,若因上述原因阻碍了债权人参与债权人会议,显然是不符合债权人会议制度设计目的,因此,法院依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试行多样的会议召开贺表决方式就非常有必要。
一、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采取多样方式的可行性
首先,多样的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原则。关于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的方式,我国现行企业破产相关法律法规虽无具体规定,但结合司法为民的原则,举行多样的债权人会议召开方式及表决方式应当是可行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司法审判涉及的领域更加凸显民生问题,公民在寻求司法保护时,不仅要求司法公正,而且要求司法快捷高效;不仅要求实体上公开,而且要求司法程序上公开;不仅要求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而且要求充分行使监督权和知情权。公民权利保障的意识和要求日益增强,对司法保护的要求和期待越来越高。而多样的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正是在充分考虑债权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基础上,借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达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
其次,多样的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也顺应了司法创新的潮流。为适应不断发展进步的社会需要,进行司法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十分必要。从司法审判自身来看,司法能力、体制正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法院作为实践者,可以真实看到某项法律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困境,把创造经验的积极性与严格执法的坚定性结合起来,把实现公平正义的理念与维护法律权威的实践结合起来,而多样的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正是这种创新精神的体现。
最后,技术发展为多样的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的安全性提供了保障。现代科技技术迅速发展,各式通讯交流方式层出不穷,互联网普及程度也越来越高,视频、网络等方式进行会议召开、表决已没有技术上的障碍。
二、不同会议召开方式的比较与选择
模式一:现场召开、现场表决方式,即通过现场会场安排进行会议召开和表决的方式。
模式二:视频召开、网络表决方式,即通过网络、视频技术对债权人会议内容进行交流并最终形成会议表决结果的方式。
模式三:电话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即通过通信技术搭建债权人意见表达的平台,最终形成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方式。
前述三种方式的主要区分见下表:
项目 | 现场投票 | 网络投票 | 电话投票 |
适用群体 | 能参与现场会议的债权人 | 有上网条件的债权人 | 有电话的债权人 |
覆盖范围优先级 | 最次之 | 次之 | 最大 |
可用的身份认证方式 | 身份证、委托书 | 交易平台、密码认证 | 密码认证 |
会议效果 | 真实感、严肃性最高 | 较高、可采用视频方式提供图文播报 | 一般,可提供会议信息的简短提示,易操作 |
技术准备工作 | 要求较低,一般就是会场、资料的准备 | 信息系统的设立, 需要与信息技术公司合作,以解决信息技术问题 | 电话系统的设立,需要与技术公司合作,以解决技术问题 |
视频方式、电话方式不仅灵活地处理了债权人出现不便于现场参与会议的问题,同时大大地节约了司法成本。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多样化的债权人会议方式的应用已经成为可能,而如何选择具体方式则需要依据具体情况确定:
(1)作为传统的召开方式,现场召开和表决方式从参与度、严肃性、公正性方面更具优势,所以应当是债权人会议的首要选择方式。
(2)若债权人人数众多且分散较广,可结合现场召开和网络表决方式,但因网络投票方式需要与信息技术公司合作以解决技术问题,从而会产生相应的费用成本,应当综合各方情况进行考量。
(3)若有债权人未能参与现场会议亦未能连接网络,可通过电话会议方式参与债权人会议,虽电话会议亦需要搭建电话系统平台而产生费用成本,但较于网络系统平台应较低。应当注意的是,采取电话会议方式,最好让债权人通过传真或邮件方式将其表决意见书面固定化。
(4)前述不同的方式,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及需要予以结合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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