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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股份划转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相关事宜的申请书(以深中浩重整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3-09-01 05:25:08 阅读次数:334


 

关于办理股份划转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相关事宜的

   

 

申请人: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吉舟,董事长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2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依据2015)深中法破字第7-3民事裁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司协助办理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划转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宜

 

事实和理由:


一、股份划转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由来

201583日,贵院裁定受理申请人重整一案。2015921日,贵院裁定批准《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下称《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出资人权益需进行调整,调整方案包括

(一)非流通股股份的让渡

申请人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无偿让渡所持非流通股股份的40%,共计让渡非流通股份4,364.43万股。非流通股股东让渡的上述4,364.43万股全部注入专项持有出资人让渡股份的基金。最终让渡的准确数量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登记结算公司)实际划转的数量为准。上述非流通股将用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清偿申请人债务。

(二)资本公积转增内容

潜在重组方承诺在重整完成后,以捐赠资产+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向深中浩注入不低于4.5亿元的优质经营性资产,提高其持续经营能力,使企业步入正常发展的轨道。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仅向潜在重组方分派,不向深中浩原股东及基金进行分派。包括基金在内的深中浩全体股东同意上述转增股份全部由潜在重组方受让。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执行情况

(一)股权让渡的执行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现已发起设立深圳市中元浩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并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证券账户(证券账号0800268284,托管席位号720500)。

申请人就非流通股股东涉及的股票质押、冻结问题与主办券商、登记结算公司进行多次核实。目前,应让渡的43,644,323股非流通股中,因涉及质押、冻结等情形,暂无法办理股权划转的股数共1,956,000股,故本次可划转非流通股41,688,323股。另经与主办券商、登记结算公司进行核实,本次可划转的非流通股包括已确权部分的31,432,325股和未确权部分的10,255,998股。(详见附件1、附件2)。

(二)转增股份的执行情况

为执行重整计划,申请人于2015116日与北京中融金鼎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吉金黄金有限公司、北京大企飞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北易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图腾印象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元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及徐博、陈晓晨等8家重组方签署《资产赠与合同》。经由申请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重组方以股东身份向申请人捐赠评估值为216,232.147万元的资产,用以恢复申请人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重组方以股东身份赠与的资产形成216,232.147万元资本公积金。本次以申请人现有总股本157,213,420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91.6937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1,441,547,647股。其中非流通股法人股1,161,885,737股,流通A279,661,910股。

申请人已聘请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及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针对重组方以股东身份向申请人赠与资产形成资本公积金,并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事项出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相关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并且申请人已按相关规定全面披露上述文件。

 

三、股份划转及转增股份的办理

根据与登记结算公司法律和技术部门沟通的情况,股份划转及转增股份的办理方式如下:

(一)股份划转的办理方式

本次可划转的41,688,323股非流通股将由相关非流通股股东证券账户直接转入深圳市中元浩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证券账户。(详见附件1、附件2

(二)转增股份的办理方式

以申请人现有总股本157,213,420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91.6937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1,441,547,647股(最终转增数量以登记结算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其中非流通股法人股1,161,885,737股,流通A279,661,910股。上述转增股份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直接划转至北京中融金鼎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吉金黄金有限公司、北京大企飞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北易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图腾印象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元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及徐博、陈晓晨等8家重组方的证券账户。(详见附件3

登记结算公司为退市公司重整案件办理转增股份事宜确定了标准协助执行工作文本,特申请贵院依据2015)深中法破字第7-3民事裁定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结算公司协助办理申请人股份划转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宜。

 

特此申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年七月【】

 

 

附件1:《深中浩已确权非流通股股东股票划转至证券账户明细表》;

附件2:《深中浩未确权非流通股股东股票划转至证券账户明细表》

附件3:《深中浩转增股份登记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