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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申请书(以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3-09-01 05:29:35 阅读次数:324


      

 

申请人: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鹏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村管理楼207#

 

 

申请事项:

    

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重整程序。

 

事实及理由:

 

贵院于2011527日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下称简称重整计划),终止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智科技公司)重整程序,本案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及期限

依据重整计划第六条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以向确定之债权人清偿的款项(不包括补充清偿的款项)\股票已转账,预留的现金已划入管理人账户内,创智科技出资人让渡的股票已划入管理人破产重整专用账户为准。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6个月,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

 

二、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自贵院裁定批准创智科技重整计划后,公司在深圳中院及管理人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开展执行重整计划的相关工作。

(一)让渡股票的划转工作

根据创智科技重整计划》的规定,出资人应让渡创智科技股份共计为79,323,390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及《司法过户表》,2011712日,本公司股东按比例让渡的股份73,533,940 股过户至重整专用账户。因少数股东股份被设定质押或司法冻结无法办理过户,尚存在5,789,450股创智科技股票无法从出资人账户内划转。

(二)确定债权的清偿工作

根据创智科技《重整计划》的规定及债权人的要求,清偿确认债权应从重整专用账户划转7,589,277股流通股至债权人指定账户,并支付现金共计7,519,633.84元。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及《司法过户表》,公司在管理人配合下已于2011712日从重整专用账户划转给债权人指定账户7,589,277股流通股股票,用于偿还确定债权。2011年   月    日,已从管理人银行账户向债权人指定银行账户划转现金共计7,519,633.84元。截至目前,公司已按照创智科技《重整计划》完成了全部确定债权的清偿工作。

(三)资金提存工作

根据《重整计划》,创智科技账面记载有应交税费1,483,832.00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予以全额提存;已申报但未确认的609,280元普通债权,按50%清偿比例予以提存,提存金额为304,640元,并已根据债权确认数额,向相应债权人支付清偿资金155,234.50元。目前,提存资金共计1,633,237.5元已存放于管理人银行账户内。

三、后续工作

公司将在贵院裁定创智科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继续与相关权利人及采取司法保全措施的司法机关进行积极沟通,尽快完成质押、冻结股份的解除限制工作及划转工作。提存资金如符合《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则将向普通债权人按债权比例补充清偿。

综上,在执行重整计划期间,公司严格履行执行义务,在管理人的共同努力下,《重整计划》在执行期限内已基本执行完毕。鉴于少部分股票未划转完毕不影响债权清偿工作,亦不影响《重整计划》执行工作的整体完成,为顺利推进下一步资产重组工作,公司特此提请贵院裁定确认创智科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创智科技重整程序。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