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申请书
申请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鸿昌广场35层3508室
法定代表人:李彬兰
申请事项:请求裁定对申请人进行破产重整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6年11月4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申请人向贵院提交了《破产重整申请书》及相关附件包括:《股东会决议》、《员工名单》、《员工工资、社保明细表》、《职工安置方案》、《应急预案》、《验资报告》、《亏损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产明细表》、《不动产明细表》、《注册商标明细表》、《对外投资明细表》、鸿昌广场、风格名苑不动产《评估报告》、《债权明细表》、《债务明细表》、《担保材料》、《诉讼情况》、《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名下宝安物业相关资料》、《破产重整可行性报告》等证据材料。
申请人申请破产重整期间,由于申请人具备较高的重整价值,以深圳市元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维资产”)为主,并联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申请人全资控股股东李彬兰共同设立平台公司有意向作为重整方,参加申请人破产重整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重整方案,目前申请人与元维资产已达成了重整意向。
元维资产计划通过设立平台公司清偿申请人债务并承接申请人股权对申请人资产进行整合的方式,完成申请人重整工作,实现申请人企业重获新生(注:详见附件《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可行性报告》)。
自申请人第一次向贵院递交破产重整申请至今已近一年时间,目前已有多家债权人提起了诉讼、仲裁程序,如不能及时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将会有更多的债权人通过诉讼、仲裁程序主张债权,申请人目前现金流断裂无力偿债,届时债权人也可能通过各种途径维权,为妥善解决债务清偿问题,通过重整程序最大限度维护各方利益,消除维稳隐患,恳请贵院尽快裁定受理申请人的破产重整申请。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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