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一起申报,免费申报债权!

重整计划 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3-09-01 05:33:57 阅读次数:311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执行情况的报告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于2010年8月23日裁定对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创智科技”)进行重整,同时指定成立创智科技管理人(下称“管理人”)开展重整工作。在重整程序中,根据创智科技重整一案的实际情况,创智科技和管理人共同制定了《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下称“重整计划”)。2011年5月27日,深圳中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本案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目前,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我司作为重整计划的执行人,现特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及期限

依据重整计划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以向确定之债权人清偿的款项(不包括补充清偿的款项)\股票已转账,预留的现金已划入管理人账户内,创智科技出资人让渡的股票已划入管理人破产重整专用账户为准。

根据重整计划第六条第(二)的规定,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6个月,即自2011年5月28日起至2011年11月28日止。但因部分出资人根据重整计划应让渡的创智科技股票存在质押或司法冻结,故重整计划规定的6个月执行期间内执行完毕。为此,创智科技根据重整计划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深圳中院递交了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书,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3个月,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12年2月29日止。深圳中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6-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延长创智科技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2012年2月29日。在批准延长的执行期内,仍有2个股东的股票存在质押及司法冻结未能解除,根据创智科技及管理人的申请,深圳中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6-9号号《民事裁定书》,批准再次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2012年5月31日。经多方努力,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重整计划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一)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执行情况

1、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内容

(1)四川大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四川大地”)作为第一大股东让渡其持有的创智科技股份数量的35%,让渡数量为15,622,320股;湖南华创实业有限公司和湖南创智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创智科技原大股东的关联公司,分别让渡其持有的创智科技股份数量的35%,两个公司合计让渡数额为5,706,750股;其他持股数量超过1万股的股东让渡1万股以上部分的20%,让渡1万股以内的部分(含1万股)的15%,合计让渡47,318,728 股;持股1万股以下(含1万股)的股东让渡其持有的创智科技股份数量的15%,合计让渡10,675,592 股。出资人让渡股份共计为79,323,390股(注:每户股东让渡股份数量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不足1股部分不计入)。

(2)全体股东让渡的股票部分用于偿还创智科技部分债务,剩余部分股票存放于管理人破产重整专用账户,并在后续资产重组活动中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

2、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已执行完毕

2011年7月12日,创智科技股东无偿让渡的股份73,533,940 股已过户至重整专用账户。但因有5个股东的股票存在质押或司法冻结,尚有5,789,450股让渡股票暂无法过户至重整专用账户。后经贵院协调,以及创智科技和管理人沟通,相关权利人及司法机关解除了对该5个股东持有的创智科技部分股票的质押或司法冻结,此前未划转的出资人让渡股票共计5,789,450股,已全数划转至重整专用账户。截至2012年5月25日,创智科技出资人无偿让渡的79,323,390股创智科技股票已全部划转至重整专用账户,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已执行完毕。

(二)债权清偿方案的执行情况

1、创智科技重整计划中确定债权清偿方案

创智科技重整案确定之债权金额合计236,620,872.94元,共涉及债权人5家,均为普通债权。重整计划按照下列清偿比例分段累计偿还普通债权:

(1)债权金额不超过8,000,000元(含8,000,000元)的部分,债权人可选择以现金或股票受偿,两种受偿方式只能择其一。债权人选择现金方式受偿的,债权清偿比例为50%;选择股票方式受偿的,每100元普通债权约可分得6股创智科技股票。

(2)债权金额超过8,000,000元以上的部分以股票清偿,每100元普通债权约可分得3.3286股创智科技股票,按照创智科技股票被暂停上市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4.68元/股计算,超过8,000,000元部分的清偿比例为15.58%。

已经确定的5家债权人根据本重整计划应获得的资金及/或股票数量见表一: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金额(元) 

800万以内(含800万)可受偿的现金(元)/股票()

超过800万元的部分可受偿的股票(股)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鹏支行

 

6,869,267.67

 

3,434,633.84

/412,156

 

0

 

2


中国证券报社

 

70,000.00

35,000.00

/4,200

 

0

 

3


湖南创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10,249,000.00

4,000,000.00

/480,000

 

74,860

 

4


四川大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00

50,000.00

/6,000

 

0

 

5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19,332,605.27

 

4,000,000.00

/480,000

 

7,034,417

 

合计



 

236,620,872.94

 11,519,633.84

/1,382,356


 

7,109,277

2、创智科技重整计划中确定债权的清偿方案已执行完毕

根据重整计划,债权受偿资产来源于重组方无偿提供的相应资金和出资人让渡的部分流通股股票。因创智科技重组方尚未确定,四川大地于2010年9月6日存入管理人银行账户的2700万元重整费用作为重整计划执行资金,用于支付债权清偿资金以及重整费用等。

创智科技已根据重整计划及确定债权人的支付指令,从重整专用账户划转7,589,277股流通股股票至债权人指定账户,并向相关债权人支付现金共计7,519,633.84元,用以清偿确定债权。

截至目前,创智科技已按照重整计划完成了确定债权的清偿工作。债权人现金和股票受偿情况见表二: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受偿现金(元)

受偿股票(股)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鹏支行

3,434,633.84

0

2

中国证券报社

35,000.00

0

3

湖南创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4,000,000.00

74,860

4

四川大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50,000.00

0

5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0

7,514,417

   

7,519,633.84

7,589,277

(三)预计债权清偿及现金预留方案执行情况

1、创智科技重整计划预计债权清偿及现金预留方案

按照预计债权受偿方案,将为预计债权按比例提存相应的现金。在相应预计债权获得最终确认后,将相应的提存现金支付给债权人。具体方案如下:

(1)已申报但未最终确认的预计债权共1笔,债权额为609,280.00元,在获得法院最终确认后,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比例以现金方式清偿。在预计债权获得最终确认后,将预留的现金支付给相应债权人。

(2)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但受法律保护的债权,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参照已申报但未最终确认的预计债权的受偿方案予以清偿,如此类债权为税款债权或职工债权则依破产法规定予以全额清偿。

2、预计债权清偿及现金预留方案的执行

(1)预计债权中普通债权的提存和支付情况

已申报但未确认的预计债权共1笔,申报债权金额为609,280元,性质为普通债权。根据重整计划,普通债权金额在800万元以内部分的清偿比例为50%。因此,该笔债权需提存的清偿资金为304,640元,暂存放于管理人银行账户内。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该笔债权经深圳中院裁定确认为31.469万元,创智科技根据重整计划已向债权人支付155,234.50元。提存金额的剩余部分仍存放于管理人账户。

(2)预计债权中职工债权的清偿情况

根据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创智科技需向陈春娥等24名申请人支付社会保险费共计730,919.12元。创智科技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已对该项债权进行了全额清偿。

重整计划预计债权的现金预留方案已执行完毕,确定的预计债权已根据重整计划予以清偿。

综上所述,在管理人的监督、指导及协助下,创智科技严格履行执行义务,目前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创智科技特此向管理人提交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