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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结案报告(以“迅宝系”重整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3-09-01 05:38:50 阅读次数:413


“迅宝系”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7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院”)分别作出(2014)深中法破字第27、28、2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债权人对深圳市迅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迅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迅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三家公司合称“迅宝系”)重整申请。2015年11月4日,贵院分别作出(2014)深中法破字第27-2、28-2、2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迅宝系”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本案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目前,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迅宝系”作为重整计划的执行人,现特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

一、“迅宝系”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及期限

(一)重整计划执行的标准

根据重整计划第六部分第三条规定,“迅宝系”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如下:

1、迅宝投资、迅宝环保、迅宝股份的股权已经过户至深圳市中元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元鼎”)名下;

2、“迅宝系”担任基金有限合伙的金融债权由基金收购完成;不担任基金有限合伙的金融债权,以及民间债权自重整计划生效后由中元鼎承接;

3、税款债权、职工债权及破产费用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现金清偿,或相关方因各种原因未领受的款项已全额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根据重整计划第六部分第二条规定,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为6个月,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

贵院于2015年11月4日裁定批准“迅宝系”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于2016年5月4日执行期间届满。

贵院于2016年5月4日,分别作出(2014)深中法破字第27-3、28-3、2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延长“迅宝系”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2016年11月4日。

贵院于2016年11月3日,分别作出(2014)深中法破字第27-,5、28-5、2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延长“迅宝系”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

二、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一)完成“迅宝系”股权划转工作

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迅宝系”与相关债权人积极沟通,在贵院及管理人的支持和监督下,相继完成解除“迅宝系”三家公司股权之上的质押及司法冻结。之后,“迅宝系”以重整计划执行人的身份申请贵院协助将“迅宝系”过户至中元鼎名下。“迅宝系”股权已于2015年12月31日过户至中元鼎名下,“迅宝系”股权划转已执行完毕。

(二)基金收购债权及中元鼎承接债权的相关工作

1、基金收购债权工作

按照重整计划第三部分第二条规定,担任基金有限合伙人的债权人,在认购基金份额之日起1个月内,其债权由基金一次性收购,收购金额为债权金额的70%。目前已经成立了“深圳市元维二号股权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基金,该基金以债权人担任“有限合伙人”、 深圳市元维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但因没有金融债权人签订合伙协议书、《债权转让协议书》或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担任基金有限合伙人,故此本案暂不存在由基金收购“迅宝系”债权的清偿方式。

2、债权承接工作

按照重整计划第三部分第二条规定,不担任基金有限合伙的金融债权、民间债权在重整计划生效后由中元鼎承接,并由中元鼎负责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向其履行清偿义务,“迅宝系”不再向该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因此,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在2015年11月4日法院裁定批准“迅宝系”重整计划之日起即由中元鼎完成民间债权承接工作。

(三)优先债权的现金清偿工作

按照重整计划第三部分第三条规定,税款债权、职工债权、及破产费用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现金清偿,或相关方因各种原因未领受的款项已全额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1、税款债权清偿情况

经贵院裁定确认“迅宝系”税款债权一家,金额为661,615.95元。中元鼎已经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将税款债权661,615.95元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偿还至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内税款债权已经清偿完毕。

2、职工债权清偿情况

经管理人确认“迅宝系”职工债权649家,金额为31,132,481.29元。其中:职工债权(农民工)580家,金额为28,916,309.06元;职工债权(员工)69家,金额为2,216,172.23元。根据管理人的付款支付令,中元鼎分三次通过银行转账已支付至职工债权人的账户内。职工债权已经清偿完毕。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情况

“迅宝系”在重整程序中产生的重整案件受理费、审计费用、评估费用,管理人履行职务费用、管理人报酬及法律顾问费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共计约3960万元,其中包括:迅宝系重整案件受理费90万元、审计评估费用140万元、预估管理人履行职务费用138万元、管理人报酬2000万元、法律顾问费1592万元,最终金额以实际发生的结果为准。该笔费用由中元鼎负责清偿完毕。

破产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90万、管理人管理期间所发生的审计评估费用140万元、管理人报酬2000万元,上述费用中元鼎已全部支付完毕

共益债务主要包括重整过程中实际发生应付职工的共益债务1,649,382.01元、法律顾问服务费1592万、输变(配)电安装工程结算款(毓秀电器公司)2,375,000.00元。上述共益债务中,应付职工的共益债务1,649,382.01元已由中元鼎清偿完毕,法律顾问服务费已支付【】万元剩余法律顾问服务费【这里请与金杜沟通如何说明】;输变(配)电安装工程结算款因核算及协商合作等原因暂未支付。中元鼎承诺按照企业破产法和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共益债务。

 

(三)中元鼎承债方式的债权清偿情况

按照重整计划规定,“迅宝系”以重整计划执行人的身份申请贵院协助第一次划转中元鼎持有深中浩股票87,192,224股(其中:非流通股70,276,932股、流通股16,915,292股共计清偿82家债权人86个证券账户)、清偿债权金额1,521,504,368.07元

“迅宝系合并负债后,经贵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共计134确认债权金额2,772,724,415.13,已清偿其中82家债权人其他债权人因尚未提供支付指令或提供的支付指令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中元鼎暂无法划转股票清偿债权

目前,迅宝系债权尚未全部裁定确认,已申请贵院划转股票清偿的债权仅涉及贵院已裁定确认的债权。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因涉及诉讼而暂缓确认的债权,中元鼎将按同类债权比例预留深中浩股票,用于向后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进行清偿。未按《重整计划》规定受领深中浩股票的债权人,其应分配股票由中元鼎代持。对于该等债权人所涉及的债权,中元鼎按照相应的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对价已预留相应的用于清偿或质押给债权人的中元鼎持有深中浩的股票244,958,335股(其中:流通A股47,521,917股,非流通法人股197,436,418股)并已由贵院将该等中元鼎持有深中浩股票进行查封,在《重整计划》规定时间内,对于符合受领深中浩股票的债权人,贵院划转所持债权相对应的深中浩股票,完成其债权清偿。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领受深中浩股票《重整计划规定处理,视为放弃受领清偿的权利,未领受的股票或股票变现的资金归中元鼎所有。

 

综上所述,在贵院管理人的监督、指导、协助下,“迅宝系”严格履行重整计划执行义务,目前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迅宝系”特此向贵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此致

 

 

深圳市迅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迅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迅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1.《重整计划》

    2.【支付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