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一起申报,免费申报债权!

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发布时间:2023-03-27 12:28:38 阅读次数:437

(一)债权确认诉讼须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为前置条件

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是应当先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如仍有异议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异议之诉。对此,笔者认为,从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角度考虑,债权人、债务人如对债权表记载的事项有异议应首先在指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由管理人予以解释或说明。如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的解释或说明仍有异议,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异议之诉。如相关权利人在管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对管理人债权表上记载的有关事项没有异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这从立法层面解决债权人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前置条件问题。

(二)实务中的操作原则

实务中,管理人会将审查确认的债权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后,向每位债权人发送了债权确认或不予确认的通知书,债权人如有异议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提出并说明。债权人如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对管理人认定的债权无异议。因此,债权人对管理人作出的债权确认或不予确认的通知书应当审慎对待,如有异议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或复议申请。虽然各地法院实际操作细节会有略微差别,但总体都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及《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制定各自的操作细则,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174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者调整后,仍有异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债务人、对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在核查债权之债权人会议结束后十五日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逾期未起诉的,该债权确定;

(2)对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破产财产分配时,该债权确认诉讼案件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应当根据该债权人申报债权额和破产案件清偿率计算其分配额并提存。对于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如该债权有担保人的,管理人应将审查情况书面告知担保人。担保人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担保人可以在收到不予更正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逾期未起诉的,该债权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