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问题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第五十八条则规定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进行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但其中(1)对管理人是否破产债权的调查人,其债权审查中可否进行破产债权的调查、如何调查,债权审查中应否执行统一的债权认定标准规范,疑难复杂的债权如何审查等则规定得过于原则或未作规定。(2)对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方式及核查期间、如何通过核查对管理人审查认定债权实施监督等缺乏具体规定,使得法律赋予该机构的债权核查常常流于形式。(3)对法院确认债权的裁定究竟为程序性裁定还是实体性裁定、是否与生效判决有同等效力认识不一,以致实务中产生矛盾。
二、破产实务中债权审核与确认的基本流程与现状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我国现行破产债权审核(包含审查、核查)确认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与法律依据。
债权人进行了债权申报后,并不意味着其当然地取得破产债权人的身份并享有破产债权,其申报的债权是否存在、是何种性质的债权、债权的数额多少等,须经特定的机构审核、调查后才能确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我国现阶段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债权申报后,对其审核和确认的程序可归结为三个主体、三个职权、三个阶段,即(1)由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得出初步的认可与否的审查意见并编制债权表;(2)将管理人初步审查并编制的债权表交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核查的方式为查阅债权表和申报债权的证明材料,无异议的则予通过(有异议的由异议人提起诉讼);(3)对经债权人会议核查通过的、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的债权,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确认后的债权表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依据债权表确认的债权性质和数额在破产财产变价分配中行使相应的请求权。
三、目前破产债权审核与确认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与缺陷
自《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施行以来,因《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过于原则、笼统以及部分规定的不合理性,也带来了破产实务中的系列问题。本文从管理人、债权人会议、法院三个相关主体在破产债权审查、核查、确认方面存在的问题作具体分析。
(一)管理人审查破产债权中存在的问题
1、管理人审查债权能否听证调查缺乏统一规定。破产实务中,管理人审查债权如同人民法院审理民商案件一样,并不乏遇到证据材料繁冗、事实争议较大、疑难复杂的债权申报。为了准确审查并认定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管理人能否对债权人、债务人及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进行调查、询问以及认为必要时召开听证会听取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陈述及辩论、并通知证人到会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
2.管理人审查债权应否执行债权认定的标准规范,以统一认定的尺度。实务表明,由于债权审查工作中债权认定标准规范的缺失,造成类似于法院及仲裁机构审理案件中出现的“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屡见不鲜。
(2)债权人会议核查破产债权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未规定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方式和期限,不便于该机构实际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并妨碍对债权有异议的当事人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仅规定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但核查的方式是仅限于查阅债权表以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证明材料,对有疑问的债权或复杂债权是否可以询问债权人、管理人,是否可组织债权人进行分组讨论、协商;核查后对需提出异议的债权是由各债权人提出还是债权人会议这个机构提出均未详细规定,从而不便于债权人会议充分、正当行使债权核查权。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破产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债权确认的诉讼。因《企业破产法》未规定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具体期间,债权核查结束期间的不确定,给法院及当事人带来了异议人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十五日的期限、十五日的起始日期如何确定的困惑,妨碍异议人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以及人民法院审查是否因逾期起诉而驳回异议人的起诉。
2、破产债权的确认与否不应由债权人会议以表决方式进行。
债权人会议毕竟只是全体债权人自治的意思表示机关,没有调查他人债权的职权,其工作机制的多数决原则也可能造成对其他债权人不公平的嫌疑。债权人会议行使权利的方式是表决通过或不通过某项方案,而对破产债权的核查,包括某债权人债权是否存在、其债权的性质(是否优先权债权、是何种优先权债权等)、债权的具体数额的确定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并非价值判断问题,故不适宜由债权人会议以表决的形式议决处理。
3、以债权人会议方式核查债权常常流于形式,起不到实质核查的效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嗣后的债权人会议上,常常因会议议程排满等原因,时间上不允许债权人会议对众多债权人债权进行仔细核查和认真甄别,况且债权核查涉及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需要核查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和执业经验,以区区一次会议核查众多债权人的债权则难免不流于形式,难以起到对债权实质性核查的目的和效果。
4、让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易造成多数债权人出于利已目的,使核查结果失去公正性。债权人会议以表决为其主要的议决方式,假如大多数债权人要合力排除个别申报人的债权或者试图减少其债权数额甚至否认其债权的担保性质,那么他们就可以借助债权人会议表决的方式来达到目的。
(二)法院确认破产债权中存在的问题
1、对《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中的法院裁定是程序性裁定还是兼具解决实体问题的裁定争论较大。根据民事诉讼理论,裁定用于解决诉讼程序上的事项,一般不用于解决实体争议,但破产程序中的裁定有例外。本文倾向性认为,《企业破产法》明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故法院裁定是对无争议债权的司法确认,具有实体判决、终审判决性质;对债权表记载有争议的债权则应通过债权确认诉讼予以解决。因此认为这里的法院裁定是兼具程序性、实体性的裁定。
2、对异议债权未明确异议人提起诉讼的期间及超过法定期间不起诉的后果,易造成破产程序的拖延,影响破产推进的效率。最高法院破产法解释三虽对《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中异议人提起诉讼的期间的缺陷进行了弥补,但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明确异议人逾期不起诉,是否丧失了债权异议权及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权利、是否对债权表登记债权的确认等法律后果未作规定,由此带来破产债权确认的拖延,影响了整个破产程序的推进。
3.无异议的裁定确认与异议人起诉的判决易产生结果上的冲突,削弱法院裁定的司法权威性。
四、完善及建议
鉴于前述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有关债权审核确认制度施行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本文试图提出如下建议:
(一)关于管理人审查债权制度
1、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应核实据以申报的证明材料,认为有必要时应主动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可视情申请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或直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核实相关争议事实。管理人对申报的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及争议较大的债权,可依法通知债权申报人、债务人到达指定地点(场所)进行听证,债权申报人、债务人申请证人到场作证的,管理人可予准许,并组织债权申报人、债务人对证人进行询问、质证。管理人应全面、客观地审核债权申报人提交的证据,依据证据规则和日常生活经验,对申报人提交证据独立进行判断,综合作出债权审查认定意见。
2、管理人在审查债权过程中,各类债权的审查认定标准规范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订。
(二)关于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制度
1、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的债权人委员会核查,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可提交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或其他专业机构核查,债权人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或其他专业机构协助核查。
2、债权人委员会或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委托的社会专业机构核查债权的,应当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三十日内核查完毕。债权人委员会或受债权人会议委托的社会专业机构机构应就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中有异议的债权提出书面异议意见,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关于法院确认债权制度
1、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登记于债权表的债权具有与生效民事判决同样的效力。债务人、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登记于债权表的债权有异议且有充分事实证据的,应当通过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以此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严肃性,并终结长期以来理论和实务界对此种裁定究竟为实体性裁定还是程序性裁定的纷争。
2、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债权后,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可于本法规定的债权核查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逾期不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视为放弃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的异议权。债权人委员会或受托社会专业机构在核查债权中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应由债权人委员会或债权人会议推举的债权人代表提起债权确认诉讼,逾期不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亦按上述规定处理。
五、写在最后
我国《企业破产法》应建立债权审查确认的标准规范、明确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除斥期间以及异议提起的方式、债权人、债务人及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审查认定的债权有异议但逾期不起诉的后果、法院对无异议债权作出的确认裁定的法律效力等破产法施行以来实务中反映出的问题作出回应,并制定出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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