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和解协议表决程序合法性的审查
(一)对和解债权人身份及表决权的审查
1、依法申报债权且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均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依法享有对和解协议的表决权;
2、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但在法院临时确定其债权额之前不得对和解协议行使表决权;
3、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但不得对和解协议行使表决权;
4、职工和工会代表有权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但不得对和解协议行使表决权。
(二)以一次表决为原则,两次表决为例外
《企业破产法》对和解协议的表决次数没有规定,该法第九十九条仅规定,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条是否应当理解为,只要债权人会议一次表决不通过,法院就别无选择必须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从上述规定看,和解协议草案的表决似乎以一次表决为原则。但是,各国破产法都比较提倡以和解清理债权债务,和解协议未被债权人会议接受,一般不限制债务人或者破产人请求债权人会议再次表决和解协议草案。例如,《伊朗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和解协议的债权人过半数,但是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不足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四分之三的,则应当在一周内另行召开债权人会议再行表决。参照上述立法例,我们认为,如果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草案表决符合法定条件之一,如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或者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为鼓励和解,法院应当允许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修改并再次表决,而暂不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
(三)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上述法定条件必须完全符合,缺一不可。
二、对和解协议实体上的全面审查
1、审查和解协议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
2、审查是否存在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包括:(1)以隐匿、转移、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等手段,人为制造财务、财产状况假象的;(2)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剥夺或者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3)债务人给予个别债权人和解协议之外的特殊利益的。
三、违法决议的撤销和无效认定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人民法院发现无效情形的,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和解协议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上一页:破产程序中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下一页:适用破产和解程序需要具备的条件
微信咨询
扫一扫 加好友
即可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