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的分配,一般情况下采用的方式是将破产财产通过拍卖等方式变现成货币后,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分配货币资产,这是最常规的分配方式。但是实践中,鉴于破产财产本身的特殊性或存在难以变现等情形,无法将破产财产变现成货币进行分配,管理人须探索其他破产财产分配方式,灵活运用其他分配方式解决破产程序中面临的破产财产变现及分配难题。
一、实物分配
在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管理人往往会遇到种种因素影响,破产财产难以变现或以合理价格变现的情况,如果坚持将其变现成货币再行分配,则有可能使得资产价值大幅低于其市场价值,无法保证债权人获得充分、合理的受偿,不利于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5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85条均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也可以采用实物分配的方式。现行《企业破产法》第114条作了更加灵活的规定,即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的方式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该条规定虽然没有明确实物分配的方式,但授权债权人会议自行决定其他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包括实物分配方式。在破产财产难以变现或者变现价格极不合理的情况下,通过实物方式分配破产财产往往能够解决货币分配难以解决的弊端,更符合债权人的利益。
二、实践中对破产财产进行实物分配的适用
虽然《意见》、《若干规定》均规定破产财产可以适用实物分配,《企业破产法》也允许破产财产以实物方式进行分配,但实物分配破产财产仅针对特定条件下的破产财产,所以实践中适用破产财产实物分配的案例较少。但破产财产实物分配的方式,作为现行破产法律制度下的一种分配方式,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对破产财产的货币分配形成重要补充,在货币分配无法实施的情况下,运用实物分配的方式分配破产财产能够起到更好的分配效果。
(一)适用实物方式分配破产财产的必要条件
一般情况下,如果破产财产易于变现,那么将破产财产变现后,采用分配货币的方式更简单、高效。而根据《若干规定》,不得拍卖的破产财产或者拍卖不成的破产财产,可以在破产分配时进行实物分配或作价变卖。但是,如果通过变卖或其他方式出售破产财产,导致处置价格极其不合理,远低于市场价值,那么该方式显然无法保证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比如实践中常会遇到这种情况,破产财产不能直接拍卖,或经过多次拍卖、调价仍不能成交,采用变卖等方式出售,成交价又远低于其市场价值,价格极不合理,如坚持变现处置,必然会导致破产财产总额减少,债权清偿率降低。这时如果选择以实物分配的方式处置破产财产,不但能够保持破产财产的实际市场价值,而且有利于破产财产的顺利、高效处理,提高清算效率,更符合债权人的利益。
此外,因受到市场、经营等因素的影响,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可能会失去市场价值,无法变现,即使通过实物分配,债权人获得分配后仍无法解决债权受偿的问题。如非上市股份公司的法人股,如果该公司的净资产为负值,或者即使未达到负值,但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连年亏损,公司净资产也所剩无几,这类资产是否可以进行实物分配?这类资产往往无法得到市场认同,难以变现,如进行实物分配,债权人获得分配后既无法择机变现,也无法获得分红收益,无助于实现自身债权,失去了破产财产分配的意义。因此,进行实物分配的破产财产应当具有经济价值,债权人获得分配后应当有助于实现自身债权。
不同的破产财产,在考虑是否进行实物分配时,管理人应考虑的因素不尽相同,往往要结合破产财产的性质、特征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来讲,适用实物分配的破产财产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破产财产依法不应当拍卖或拍卖不成;(2)破产财产具有较好的经济价值,债权人获得分配后,可以实现债权;(3)通过其他方式将破产财产进行变现,将会极大影响破产财产价格。
(二)适用实物方式分配破产财产的程序
与货币分配的方式相比,破产财产的实物分配,其内容更为复杂,涉及的疑难问题较多。若果采用实物方式分配破产财产,管理人必须制定出合法,全面严谨、可行的分配方案,就实物分配的内容和程序进行详尽的阐述,就分配过程中涉及的疑难问题给出解决方法。
1、应当制定合法、全面、严谨、可行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1)在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为了便于法院审查、债权人审议,管理人应当就破产财产实物分配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细致论证,充分说明破产财产实物分配较之其他方式在破产财产的处置、分配、保护债权人利益等方面的优势。此外,管理人还应就实物分配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疑难问题给出妥善的解决办法,阐释实物分配方式的可行性。
(2)管理人应当准确提取用于实物分配的破产财产。首先,管理人要明确用于实物分配的破产财产的名称;其次,管理人应明确用于实物分配的破产财产的具体规模;最后,管理人应说明用于实物分配的破产财产权属清晰,没有设置他项权益。
(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明确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范围。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包括职工债权人、税款债权人、担保债权人、普通债权人。由于职工债权人属于弱势群体,在法律上受到优先保护,而且其债权额一般比较小,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其债权更有利于维护其劳动权益;税款债权人为政府所属的税务机关,实践中无法以实物充抵所欠税款;担保债权人就其担保物的处置价款能够获得优先受偿,担保债权中未受优先清偿的部分,转为普通债权受偿。一般情况下,采用实物分配方式分配破产财产针对的主要是普通债权人。
(4)合理确定用于实物分配的破产财产的价值,确定清偿率。管理人应当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合理确定破产财产的价值,以进一步确定实物分配的清偿率。尤其在破产重整案件中,清偿率的多少关系到重整计划草案能否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或法院批准。另外,确定清偿率对于实物分配时因种种原因导致债权未获确认或无法确认的债权人具有重要意义,在实物分配无法提存的情况下,一旦债权人的债权得到确认,管理人应当进行补充分配,实物分配时确定的清偿率将成为该次补充分配的主要依据,直接决定债权人的受偿数额。实践中,管理人应当如何确定用于分配的实物的价格并据此计算清偿率?不同的破产财产会有不同的确定方式。一般而言,管理人应当综合考虑破产财产的评估价值,以及与破产财产同类的资产在市场上的实际交易价格,在充分征求债权人的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用于实物分配的破产财产价格。
2、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表决
《企业破产法》第61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第114条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第115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据此,我们不难理解,采用货币之外的实物分配方式分配破产财产,应当由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还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进行审查和表决。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可以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制定完成后,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并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债权人。《企业破产法》第64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企业破产法》没有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作出例外的规定,因此,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即可视为债权人会议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3、管理人申请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企业破产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获得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之后,尚不具备执行效力,应由管理人报请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予以认可。针对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为防止案件久拖不决,《若干规定》第44条规定对债权人会议的权利进行了部分限制,该条规定,“清算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企业破产法》第65条也做出同样的规定。对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应根据债权人的意见,做合理修改,将修改后的分配方案再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第二次表决仍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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