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企业以隐匿财产、虚构债务、非法转移财产等方式进行虚假破产的现象有所增多,且其形式更加隐蔽。虽然《企业破产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因《刑法》实行罪刑法定主义,不允许类推适用,故实践中对有些破产违法行为根本无法追究刑事责任,致使《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刑事责任落空。加之《企业破产法》对虚假破产、破产欺诈等违法行为未规定完善的民事责任追究方式,债权人的经济损失难以获得补偿,无法起到实际制裁作用。由此造成司法实践中各种破产违法行为严重泛滥,且得不到制止,因此,如何认定虚假破产、规制虚假破产是司法实践中亟须解决的难题。
一、虚假破产的内涵
虚假破产是指企业在不符合破产条件的情况下,通过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转移、分配财产,人为地制造自己不能清偿债务或者资不抵债的假象,从而申请宣告破产或者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致使公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以达到假破产真逃债的目的,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在破产法中,并没有出现“虚假破产”的概念。对于“虚假破产”,可以作以下理解:一种是指不具备破产条件而申请破产;一种是指在申请破产前后采用虚假手段。
1、从刑法与破产法的关系来看,虚假破产罪是要惩罚破产程序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在破产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并未将申请“假破产”的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如果仅把“虚假破产”理解为申请“假破产”,就会出现刑法与破产法之间的严重不协调。
2、从刑法的规范目的来看,《刑法修正案(六)》将虚假破产罪表述为“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从其立法的表述明显可以看出,虚假破产罪要惩罚的是有关破产案件中债务人的虚假行为。这些虚假行为可能发生在申请“假破产”中,也可能发生在“真破产”中。本着罪刑法定的精神,文理解释应该是刑法解释的首选解释方法。有专家认为,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合理,则没有必要采取论理解释,但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不合理,或者产生多种结论时,则必须进行论理解释。当两种不同的解释方法对同一刑法文本的解释得出不同的结论时,取舍的标准是目的解释,也就是要看哪种解释方法符合该文本的规范目的。
二、企业虚假破产的立法规定
破产清算程序是指债务人在符合法定原因情形下,通过特殊的审判程序,在使全体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的同时也终止债务的过程。正是基于破产之后的免责,破产之后债务的终止,债务人往往视破产程序为逃债途径,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通过欺诈行为蓄意虚构破产原因,搞假破产,真逃债。而对该类恶意滥用破产制度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虚假破产行为,一直是破产法和相关刑事法律规制和打击的重点。
(一)《刑法》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六)》第六条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我国在《刑法》中增设虚假破产罪,意在规制那些通过虚假破产逃避债务而实施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通过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行为,填补了原有《刑法》在打击破产欺诈行为中的空白。该罪状采取“列举+概括”的模式,规定“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也构成犯罪,对打击破产犯罪,制止经济活动中比较严重的种种虚假破产逃债行为发挥了重要的威慑作用,对于保障破产法的正确实施,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在《企业破产法》中,规制虚假行为的制度主要是破产无效行为制度和撤销权制度。这两个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追回破产企业不当处分的财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具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还规定,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对实践中出现的虚假破产、恶意破产等行为进行了规制,从而更好地保护了债权人利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也为整个社会商业信用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证。
(三)司法解释的规定
《破产案件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三、企业虚假破产的行为方式
虚假破产主要是针对与破产制度相关的破产人实施的虚假行为。在破产法中,规制这些虚假行为的制度是破产无效行为制度和撤销权制度。这两个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将破产人不当处分和让渡的利益追回而重归破产财产。而明确主观责任,惩罚不诚实行为是刑事法律的事情。破产无效行为是指破产人在破产宣告之前的临界期内所为有害债权人一般利益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六)》中规定的虚假破产罪的行为方式比较概括,包括;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这两种方法都属于破产无效行为。根据司法实践,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实施逃废债务的主要行为方式有:
(一)组建新的企业
企业利益相关人员重新注册成立一家经营业务相同的企业,将原有企业的资产采用低价出售、无偿转让、债务担保等方式,转移到新的企业,最终由原企业承担不良债务,原企业利用形式上符合破产条件,向法院申请破产,借助破产程序逃废债务。
(二)关联交易行为
在多家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中,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权,在多家企业之间通过关联交易,完成资产转移,同时实际经营中形成的债务由某一个企业承接,然后由负债企业法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利用企业法人的有限责任免去相关债务。
(三)虚构债权债务关系
在实践中,债务人为了逃废债务,与自己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合谋虚构不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再由负债企业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将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化,使第三方成为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甚至是具有某种优先权的债权人在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最终实现企业法人逃废债务的不法目的。
作为债务人的企业从事了隐匿资产、逃避债务等欺诈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债务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对导致破产有故意、重大过失甚至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四、虚假破产的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
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各国和地区都将一些严重违背诚信的破产行为犯罪化。在罪名设置上包括欺诈破产罪、过失破产罪、说明义务违反罪、违反账簿记载义务罪、袒护债权人罪、庇护债务人罪等。
我国《刑法》并未对实施虚假破产进行具体的规范,“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与“实施虚假破产”,是否是成立虚假破产罪必须同时具备的客观要件,法律并没有明确。我们认为,两者择一即可,也就是说,凡“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或者“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等利益的,均构成虚假破产罪,这样解释虽有助于扩大虚假破产罪的适用范围,打击各种破产犯罪行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可能违反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为进一步完善破产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有关立法,扩大对破产欺诈逃债行为的处罚对象和范围。因破产企业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只能与其他方共谋进行,将破产犯罪的处罚对象仅仅局限于企业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就会无法涵盖实践中出现的复杂的违法犯罪行为主体。只有立法规定对其他破产违法犯罪人员的行为也给予相应的处罚,方能切实全面制裁种种破产欺诈逃债行为,保证我国破产法的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二)民事责任
虚假破产涉及财产或财产权利,会造成债权人的经济损失,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应严格对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即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责任追究机制,以制裁其违法行为。《企业破产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也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破产企业的管理者是企业经营的决策者,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善良管理义务,他们不得凭借职位优势实施虚假行为逃避债务,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个人责任造成企业恶意虚假破产的,应当追究其民事责任和其他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有权对违法者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债权人作为直接受害人,可以向管理人建议提起诉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及公司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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