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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专题之三:重整计划草案的信息披露

发布时间:2023-07-17 04:40:35 阅读次数:125

强化重整计划草案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对债权人的信息披露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了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的义务,即对债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关于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时间,即债务人履行信息披露的时间,《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也作出了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6个月期限届满后,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对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作出的限时规定,实际上是对债权人知情权的一种有效保障。重整计划草案在69个月的限期内由债务人或管理人提出后,由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进行表决。在这种多数决的制度中,如何保护少数债权人的利益,是一个关键问题。而该法第八十二条关于在普通债权组中设立小额债权组的规定,亦是对少数债权人中的中小债权人的一种保护。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法律确定了对重整计划草案的信息披露制度,我们认为,应当进一步进行强化,避免债权人,尤其是中小债权人在不知道债务人资产负债真实状况的情况下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具体强化措施为:重整计划草案在提交债权人会议批准前,应由管理人对债权人比较关注的重整计划草案中的主要内容,尤其是资产负债状况、债权分类情况、破产清算条件下的清偿比例、债权调整方案等内容进行详细说明,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者有义务回答以债权人为主的相关利益主体的质询,确保少数债权人及时知悉重整计划草案的相关内容,切实维护少数债权人的权益。

()对股东的信息披露

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直接关系到公司股东的权益。及时将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对股东和社会公众予以披露,让其第一时间知晓公司重整后的发展和动向,并对股票行情进行理性判断,有利于重整计划草案的顺利通过,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对股东的权益进行调整以兼顾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是重整制度立法宗旨使然,而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中的具体步骤设计,通过缩股、增股等方式让渡股东权益并清偿公司债务,符合效益最大化的原则。重整方案中所涉及的股东权益具体调整方法,应及时向股东披露,因为这涉及其自身权益的得失,应让其在第一时间内知晓,并及时做好说明工作,以便重整计划得以顺利进行。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东来说,信息披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与上市公司股东通过较为公开的方式获取信息不同,非上市公司的股东获取信息的方式相对有限,所以更应该及时通知这类股东有关其权益的调整方法。另外,对于股东范畴中的中小股东,由于其股票意味着“血汗钱”,所以更应该及时对中小股东作出重点说明,指出公司重整的必要性和相较于清算制度的优越性,避免中小股东因不明其中道理而串联甚至聚众闹事,带来社会动荡。

()对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

对于社会公众来说,重整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关系到社会诸如股市、就业等方方面面的问题,所以应将草案内容向社会公众披露,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同时社会公众对重整程序亦会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