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协议,是指和解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关于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办法及期限等内容的一致协议。和解协议的成立和生效取决于债件权人会议通过和人民法院认可两个必要条件。
一、和解协议的内容
关于和解协议的内容,《企业破产法》没有强制性规定,已经废止的两司法解释曾经作出规定,《民事诉讼法意见》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和解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2)清偿债务的办法;(3)清偿债务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整顿的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应具有下列内容:(1)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2)清偿债务的办法;(3)清偿债务的期限等。被申请整顿的企业如果要求减少债务的,还应写明请求减少的数额”。
二、和解协议的通过
债权人会议的通过必须以多数票决原则的表决形式进行,表决程序是否合法关键在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人会议表决权人数及债权额的计算;二是表决结果的认定。债权人会议表决权人数及债权额的计算,须依据债权人的人格进行计算:
1、不论债权数额,每一个债权人享有一份表决权;
2、一人代表数债权人时,按其所代表的人数计算数个表决权;
3、一个债权人委托数人代理出席债权人会议的,以一人计算;
4、债权人一人享有数项债权,委托数人代理出席债权人会议的,以一人计算;
5、连带债权的数个债权人出席的,以一人计算;
6、连带债权的债权额以一个债权计算;
7、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事项不享有表决权,行使担保权后不足清偿部分享有表决权;
8、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及虽已申报但未出席债权人会议,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债权人,均不得计入。
表决结果无非有两种可能,通过或者不通过。通过和解协议必须同时具备《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人数和债权额两方面条件。反之,不通过即不具备上述两方面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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