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财产是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而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财产就被称为破产财产。
有学者认为,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的区分,属于破产制度在立法技术上的处理,不存在对财产的控制手段或处理方法等问题上的差异,两者的内涵与外延并无二致,是对同一事物在不同阶段的称谓。但也有学者认为,两者的外延仍有区别,如设定担保的债务人的财产,在破产受理时称为债务人财产,但在破产宣告后,不列入破产财产。我们认为,诸如担保物等用于优先清偿的债务人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至多仅具有学术探讨的价值,《企业破产法》已经对此类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事项作出了明确且具体的规定,因此,其是否可以称之为破产财产,在实践中并不会造成操作上的困扰。为了避免观念和逻辑上的混乱,我们倾向于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具有同一性。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破产法对破产财产在时间范围上的膨胀主义立法模式。另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条的规定,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这一规定则明确了我国破产法对破产财产在空间范围上的立法模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破产财产的范围需要从时间和空间两方面进行把握。
(一)时间范围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包括:债务人的流动资产,即货币和有价证券;固定资产,即债务人所有和经营的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以及土地上的林木等附着物,动产包括机器设备、生产线,汽车、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办公用品,成品、半成品以及生产原材料等;应收账款,即企业的对外债权,包括因各种民商事交易活动所形成的债权,以及上市公司对股东、出资人的出资缴纳请求权等;对外投资,即债务人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所享有的股权,以及在其他类型企业中所享有的出资份额;无形财产权利,即债务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债务人的商业信誉和信用等。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游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包括:债务人继续经营取得的营业收在?合同班经限行所取得的东的物,该处的合同包括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当事八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以及合同相对方单方履行完毕的合同;原债务人的财产所衍生的财产或财产权益,如债务人的房产继续租赁所产生的租金,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益,股票等有价证券派发的股息、红利,对外投资所形成的投资收益等等;通过行使撤销权等行为追回的破产财产;管理人追回的其他财产,如因债务人财产被错误执行而执行回转的财产,获得的损害赔偿,在破产程序启动后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的代位求偿权等等。
(二)空间范围
根据破产财产是否包括债务人在境外的财产,可将破产财产在空间上的效力区分为属地主义与普及主义两种模式。所谓破产属地主义,是指境内的破产程序不对境外的财产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同样,境外的破产程序也不对债务人位于境内的财产直接发生法律效力。所谓破产普及主义,是指承认破产程序的境外效力和境外破产程序的境内效力。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五条确立了破产普及主义的原则,即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企业破产法》第五条规定:“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微信咨询
扫一扫 加好友
即可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