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财产应如何确定所有权的归属?实践中是否必须通过诉讼程序确权后才能处理该财产?破产清算组直接处理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历史原因或出于规避监管等因素,破产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情形大量存在。研究如何处理该部分财产,包括如何将其认定为破产财产,权属通过何种方式予以完善,如何处置变价等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财产是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而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财产就被称为破产财产。
一、认定为破产财产的实质条件
我们在这里所讨论的是一类特殊的财产,即登记在他方主体名下,但应属于破产财产,由管理人进行处置,并由破产人的债权人享有最终收益的财产。确认该部分财产属于破产财产,是问题研究的前提和基础。确认登记在他方主体名下财产为破产财产,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或满足以下实质条件。
(一)债务人财产清单的记载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进行接管。管理人应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及相关权利证书的同时,应特别关注债务人财产清单的记载是否与接管资产相符,是否存在财产虽登记在他方主体名下,但被纳入债务人财产范围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账外财产。由于历史遗留、法律法规限制,或为逃避税收、避免被强制执行等原因,实践中大量存在债务人的财产登记在其他主体名下的情况。如因为企业的合并、分立,应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登记在原开办企业名下;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禁止某些性质的企业或机构投资股票、债务人以他方主体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并注入自有资金进行证券交易,以达到逃避监管的目的;亦有一些债务人为逃避债权人追收或强制执行,而将原登记于自己名下的财产转移至公司高管或关联公司名下。该部分财产虽登记在他方主体名下,但债务人对其享有实际的权益。因此,被纳入债务人财产清单的财产,原则上应视为债务人财产,至少为管理人清查债务人财产提供了直接线索,管理人应做好接收、管理工作,避免破产财产的流失,保护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相关协议、原始购置凭证、付款凭证、财务账册等材料记载如前所述,债务人财产清单的记载,并不必然证明债务人为该部分财产的实际权利人,该部分财产为破产财产。一般认为,不动产登记既具有公示效力,也具有证据效力。但是,异议权利人仍然可以通过证明由其实际出资,进而推翻原有的权利登记。因为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所以如果此物已为善意
第三人有偿取得,则异议权利人不能再向第三人主张返还该物;因为登记的证据效力,登记权利人可能不需要提供其他证明自己为权利人的证据,而由异议除了不动产登记,其他的登记都不具有此种效力。对于财产权属
权利人举证。“责之所在,利之所归”这一最基本的立法学和解释学原的确认,应当根据 谁为财产的实际出资人,谁是相关责任的承担人,则其应理来分析。原则上,为财产权益的享有人。如果财产购买协议以债务人名义签订,购买款项以债务人名义支付,购置发票、税单等记载权利人为债务人,并且债务人内部财务账册亦记载了该笔款项的支出,则应该认定该部分财产属于破产财产。管理人应积极搜集查找相关证据材料,使确认和完善财产权属的工作切实、充分。
(三)破产企业相关工作人员的陈述
由于年代久远、情况复杂,或者相关材料未能完整保存,致使管理人的财产清查工作经常陷于困境。因此,债务人相关工作人员的陈述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等义务。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由此可见,债务人相关工作人员负有法定义务,必须协助并配合管理人厘清债务人财产范围,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需要强调的是,债务人工作人员的陈述仅能作为认定财产权属的辅助证据材料。
二、破产财产权属的确认
对于债务人虽为实际权利人,但形式上登记在其他主体名下的财产,债务人对其财产权利是不完整的。在此情况下,如何确定权属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确权诉讼,以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财产权利归债务人所有;二是通过名义权利人出具不可撤销的承诺声明,承认财产权利归债务人所有。
(一)通过诉讼程序确认权属
《企业破产法》实施前,根据《破产案件规定》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既不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换言之,进入破产程序后,存在权属争议的破产财产,可以通过法院裁定的方式确认权属,无需经诉讼程序。
但是,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财产权属不清或者财产权属存在争议的,必须提起确权诉讼,经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是否属于债务人所有。该确权诉讼原告为债务人,管理人为诉讼代表人,被告为财产的名义权利人,管辖法院为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法院。
我们认为,通过确权诉讼的方式完善权属,是一种最为谨慎和完备的确认和完善财产权属的方式,也体现了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赞彻。但是,存在诉讼成本较高、效率较低的弊端,也会出现证银材料难以完整证明原有权属事实,以及管理人举证难、法院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间取含两难的情况。因此,确权诉讼应多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财产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形,不宜对权属不完备的财产一律采用确权诉讼的方式确认权属。
(二)通过当事人出具不可撤销的声明确认权属
审判实践中,亦存在名义权利人对债务人为该部分财产的实际权利人这一事实没有异议的情形。对于变更登记成本不高,并且手续能够及时办理完毕的财产,管理人应及时办理财产的过户手续,财产的名义权利人应予以配合,所产生的费用应作为破产费用,在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而对于那些变更登记成本过高,需要时间较长的财产,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过户到债务人名下的财产,因不存在实质的权属争议,不宜采用确权诉讼的方式。实践中,由财产的名义权利人出具《不可撤销声明和授权书》并进行公证,声明债务人为登记在其名下财产的实际所有权人,并授权债务人可以其自身的名义对前述财产行使所有者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行为。此外,声明人亦授权债务人可以其自身的名义全权处分上述财产,无需授权人的任何事先、事中、事后的单独授权,处分前述财产的权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转让价格的确定、受让主体的确定等。根据财产性质及状态,决定采取拍卖或变卖的方式进行变价,由财产名义权利人配合,或由法院出具裁定书,最终完成将财产过户给买受人的工作。
我们认为,采用此种方式的优点在于成本低且效率高,破产财产的收益仍归于全体债权人,有利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前述案例中,名义所有权人出具声明称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是南方证券并进行了公证,此种情况下双方对权属并不存在争议,如果一味考虑通过诉讼进行确权,则不但提高清算成本、降低清算效率,而且容易激化当事人的矛盾,无法达到预期的清算效果。破产清算组正是基于此原因,才在名义所有权人出具上述声明并进行公证的前提下,大胆地进行处置、变价。实践证明,破产清算组的处置行为有利于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也创新了该类资产处置的方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通过当事人声明确认财产权属,毕竟不是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方式,因此亦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三、处置登记在他人名下的破产财产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名义所有权人出具声明后是否还需经过诉讼确权
在讨论如何处置登记在他人名下的破产财产时,针对相关名义所有权人已经出具声明系代破产企业持有财产,实际上属于破产财产的情形,处置时是否还需通过诉讼确权,存在很大争议,认为需要诉讼的主要是从物权公示的角度出发,认为仅凭一纸声明不能撼动物权公示的效力,还是应当通过诉讼确认权属。而认为无需诉讼的则认为双方之间对权利归属并无争议,何来诉讼,在此情形下再将名义权利人告上法庭,将引起不必要的纷争,并且浪费时间和金钱,未能起到原有的功效。我们倾向于后者的意见,从清算的效率和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当事人双方对权利归属并无争议的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保护破产企业债权人利益的判断,直接认定为破产财产进行处置。当然,为了完善声明的效力,我们主张该声明应当通过公证以保证声明的真实性。实践中,由于确权诉讼耗时较长,破产程序随之久久不能终结,而且,破产企业由于管理混乱等原因,证据材料往往不够完备,在诉讼过程中曾经出现过确认财产归破产企业所有的证据不足,而确认归对方所有又与事实不符且对方竭力否认的矛盾,直接影响判决的质量。为此,实践中在双方没有争议的情况下采用诉讼确权的做法已经遭到摒弃。
(二)是否需要先将财产过户到破产企业后再进行处置
如前所述,在名义所有权人出具确认相关财产归破产企业所有的声明后,如何对其进行处置也存有争议。很多人认为,应当先将财产过户到破产企业名下后再行处置,认为既然认定为破产财产,则理所当然应当过户至破产企业名下,这样处置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可以避免因没有过户至破产企业名下而产生的逃税行为,实践中持有此观点的不在少数。但是,由于破产企业之所以破产,正是因为管理存在漏洞,各种法律文件混乱、欠缺,实践中根本无法满足登记部门要求过户所必备的材料,因此,在名义所有权人和破产企业之间内部进行过户也就成了一种理想状态,无法予以实施。我们认为,由于实践中无法直接过户,为了提高破产案件的清算效率,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在权属不存异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经过公证的声明和授权书,直接由破产案件管理人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包括拍卖、公开变卖、协议转让等,并在处置后由法院出具法律文书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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