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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整参与主体之上市公司(债务人)

发布时间:2023-11-09 02:42:25 阅读次数:190

重整制度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破产及企业制度的完善和变迁而发展的,体现着破产立法理念从债权人保护本位向社会整体利益保护本位的转变,破产立法开始关注债务人的法律地位,重视债务人的拯救和复兴。

一、债务人在重整程序中的法律地位较之破产清算程序得到了提升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对资产的一切控制权以及对企业的一切管理和运营权都将被剥夺,所有职权由管理人承担。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只能履行配合义务,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应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如实回答法院、管理人的问题;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回答债权人询问;未经法院许可不能离开住所地,等等。如果债务人违反上述规定,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的上述配合义务仍然要履行,但是,其整体地位却有所改变。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最大的不同是维持继续营业。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促进债务人复兴”,通过促进债务人的复兴来调动债务人的积极性,避免因债务人的破产而导致的诸如企业解体、资源浪费、资产流失、雇员失业、社区经济衰退等消极影响,实现自我救济和复兴,尽量避免或减少破产所带来的社会和经济问题,从而对经济生活有所助益。那么,重整制度要维护社会利益就必须拯救债务人,促进债务人的复兴,而“营业的维持、企业的存续”恰恰是债务人最大的利益所在。因此,重整制度更加正视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注重维护债务人利益,债务人的法律地位较之破产清算程序得到了很大提升。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并不一定被剥夺,可能会继续由其行使;债务人也可以参与制定重整计划,对重整发挥积极作用。

二、债务人在重整程序中享有一定的权利

债务人在多大程度上参与重整程序最合适,在什么情况下可由债务人继续负责管理和经营,如何通过其他参与者来平衡债务人在重整程序中的作用,各国破产法并没有统一做法。债务人发挥的作用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取决于债务人在重整程序中是否诚信行事,如果不是,其继续发挥作用的价值则可能值得怀疑;另一方面,还可能取决于是否存在严格的独立治理制度来对付不称职的行为或牟取私利的行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期间有两种管理模式,管理人管理模式和债务人管理模式,不同模式中债务人的权利有所区别。总的来讲,债务人在重整程序中可以有以下几方面的权利:

1.自行申请重整摆脱困境

债务人选择通过重整程序自救有很多优点;第一,可以有效地排除干扰,保全资产。对于陷入困境的债务人企业,在重整程序启动前,往往诉讼缠身,资产普遍被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者随时面临被执行的风险,债务人投入极大的精力仍然对此疲于应付,正常的生产经营难以为继。重整程序启动后,可以排除外界对债务人正常经营的干扰,使债务人财产免于被查封、冻结或者强制执行,债务人可以把更多的精力从诉讼案件中解脱出来用于经营企业。第二,可以节省大量的财务费用。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 监胜国学家方约自理时起停止计息,对于债务人,尤其是巨额负债的债务人来说,大量财务费用得以节省。第三,可以通过一系列法律措施改善债务人企业的经营条件,使债务人企业可以在一个相对宽松的条件下生产和经营。这些改善经营条件的法律措施包括:有权选择解除或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为继续营业而借款;可以拒绝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第四,可以通过重整计划削减巨额负债,使企业轻装上阵。

2.债务人可以申请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但是,客观来看,债务人管理模式是一把双刃剑,在确定是否由债务人企业原有管理层继续管理时,要综合衡量其对重整工作甚至将来的重整计划执行工作的利弊,也要考虑其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从我国已有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例来看,采用债务人管理模式的并不多,主要是因为进入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基本都处于无主营业务收入或勉强维持经营状态,公司治理结构也不太健全,公司债权人、股东以及相关利益主体对债务人企业管理层普遍存在严重的不信任,法院往往也不能接受由债务人企业管理层进行管理。因此,实践中更多的是采用管理人管理模式,由管理人这一客观公正地的中立主体来对债务人企业进 时行管理。

3.管理人管理模式下经营管理人员继续负责营业事务

如果重整中采取管理人管理模式,债务人原有管理层往往积极性不高。因此,有些重整公司现场,基本上找不到公司管理层主要人员,严重影响重整工作进度。虽然法律规定了债务人企业的有关人员负有很多的配合义务,但缺乏有力的制裁措施作为保障。为了充分调动债务人管理层的积极性,弥补管理人专业知识不足,提高重整效率,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从目前上市公司重整的实践来看,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继续负责营业事务,以其专业判断和丰富经验进行管理,更有利于保持债务人营业事务的连续性和良性运作。

4.债务人可以参与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债务人管理模式下,由债务人制定和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在管理人管理模式下,由管理人制定和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这是否意味着管理人管理模式下,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无权参与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我们认为,在管理人管理模式下应当给予债务人、债权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一定的发言权,吸收他们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拟定工作,或者允许他们向管理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这样既能提高重整计划草案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也能兼顾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平衡,也有利于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通过执行。因此,不管是哪一种管理模式,债务人都可以参与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从实际情况来看,在管理人管理模式下,管理人通常都会继续聘任债务人原有经营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重整计划草案的拟定一般都会有债务人相关人员的参与。

5.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企业破产法》采取的是债务人执行模式,不管重整计划草案制定人是债务人还是管理人,统一都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同时要求管理人对债务人进行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重整计划执行的效率与公正。但是,我们认为,采取重整计划执行人与计划制定人合一的立法模式是一种较优的选择。因为重整计划的制定人在经历了对债务人公司财产的清理、债权的调查及制定重整计划的过程后,对债务人的情况比较熟悉,对重整计划中使公司摆脱困境的方案理解得更加透彻,应该是重整计划执行的最佳人选。比如,重整期间采取管理人管理模式的公司往往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治理结构不健全等,管理人针对具体问题制定了重整计划却要交给无法胜任工作的债务人进行执行,虽然管理人可以进行监督,但是如果不能掌握控制权还是难免产生问题。所以,实践中很多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仍由管理人实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