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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投资人(重组方)参与上市公司重整的路径选择

发布时间:2023-11-13 02:35:18 阅读次数:225

重整制度作为一种资源优化配置的手段,在实施过程中一并进行的资产置换和企业并购,也为投资人创造了新的投资机会。相较其他投资方式,通过重整程序对公司进行投资具有明显的优势。在上市公司重整中,新投资人一般称为重组方或者战略投资者。《企业破产法》没有专门针对重整中的公司新投资人的规定,没有为这类投资人设定权利义务框架。但是,从公司重整的实践来看,尤其是上市公司重整,新投资人为重整程序中必需的角色。因为,重整程序中的公司,往往无法通过自身条件完成重整程序中的一揽子债务解决方案,更无法实现自我挽救的预期目标。

(一)通过拍卖程序取得控股股东的股权

有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的股权因为法律纠纷被法院查封、质押,股权不能自由转让,要处理股权必须通过司法拍卖的程序进行。上市公司的股权拍卖与重组方的进入密切相关。不少重组方都是希望通过竞拍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获得壳资源。在全流通背景下,随着股权融资的活跃以及资产/股权冻结案例的增加,司法拍卖已成为有关方面谋取上市公司大股东宝座的重要手段。目前已经完成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中,很多案例包括司法拍卖股权的情形。

(二)通过重整计划调整股东权益取得股权

1.重整计划强制转让现有股东的股权而取得存量股权

重整计划里可以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其中包括对现有股东存量股权的强制转让。股权强制转让是指在重整计划中,强制要求股东让渡全部或部分股权给公司债权人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或者有条件让渡给重组方换取重组方向公司注入资产实现对公司的重组。实践中,重组方通过这种路径获得股权的案例比较多。

2.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增量股权

考虑到有些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比较分散,直接让渡股权的方案可能无法获得出资人组表决通过,从而导致整个重整失败,需要寻求其他的调整方式。在北生药业重整案件中,引入了以资本公积金向债权人定向转增股权以提高清偿率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属于全国首例,得到了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一致认可,在重整程序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面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重组方也可以直接获得转增的股权。

(三)通过重整计划规定取得定向增发权

上市公司在重整程序中发行新股是融资的主要方式,也是股权结构调整的重要方式。发行新股有公开发行新股和非公开发行新股两种方式。重整中的上市公司不宜发行公众股,宜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原因在于,重整过程中的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并不确定,过度的信息披露又会影响重整程序的效率,若允许其发行普通公众股,势必会影响公众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与公众投资者不同,债务人原有股东、债权人及未来战略投资者均对债务人情况比较熟悉,且可以充分参与到重整程序中来,所以,向这些主体定向增发股票往往不会出现上述问题。况且重整程序中,股东权益的调整主要是围绕债务人原有股东、债权人及特定第三方进行的,所以,定向发行具有更多的现实必要性。

重组方可通过在重整计划中的设计获得定向增发权,有的是单纯通过定向增发获得控股股权,有的是将定向增发与直接受让股权相结合。北生药业的重组方就是单纯通过重整计划获得定向增发权,而之前未获得任何股权。重组方要想在重整程序中获得定向增发权也要支付一定的对价并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