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整期间上市公司借款的必要性
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一般在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之前便存在营业惨淡、资产流动性差、资金紧张等问题,上市公司选择重整制度作为解决债务问题及实现其复兴的方法时,也希望重整制度可以解决其紧张的资金问题。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设计重整计划时会考虑筹集偿债资金的问题,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通常通过转让资产、对股东权益进行调整等安排获得偿债资金。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期间是指从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时开始至重整计划获得批准时止。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偿债资金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才进行筹集,而对于重整期间的公司该如何获得资金支持以维系生产经营的问题相应的立法并不完备,缺乏现实操作。
处于重整期间的上市公司通常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或者面临严重的财务危机,而且进入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其资产往往大部分已设定了担保,此种情形下要想获得资金支持困难重重。如果上市公司没有可供使用的资金应付当前对流通资金的需要,就要考虑向第三方借款。
(一)必须有资金随时清偿破产费用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可见,重整期间上市公司必须有资金能够随时清偿破产费用。
(二)必须有资金能满足上市公司维持基本运营的需要
重整期间的上市公司若维系生产经营,必须有资金支付职工报酬、原材料、各项必需的服务等费用。而上市公司既然进入了破产重整程序,尽管重整比清算原因相比相对宽松,不仅包括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也包括具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能性。即使上市公司只是因为具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能性而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也足以说明其财务状况已出现严重困难。在此种状况下,上市公司不太可能有多余的资金以维系正常的生产经营。实践中,尤其是大型生产型企业,生产经营一旦中止,每日支付的维修保养费用不亚于正常运营期间的耗费,而且一旦经营中止,很多机器设备甚至会被损坏,重新运营会更加困难,所以公司需要大量资金来解决继续运营需要的费用。
因为整个重整程序的推进与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营均需要大量的资金,仅等待重整计划执行阶段获得的资金不能解决重整期间急需费用的问题,而且重整期间所需要的费用也应在重整期内及时到位。否则,可能导致整个重整程序难以继续推进。因此,管理人或者上市公司在重整期间依法借款不失为一条解决上市公司资金紧张问题的捷径。
二、重整期间上市公司借款的来源
金融机构为了控制贷款风险,降低形成坏账的可能性,一般都有严格的贷款信用制度。进入重整的上市公司由于资产一般低于负债,传统融资的信用基础已经丧失,故重整的上市公司从金融机构获得信用贷款的可能性不大。重整期间上市公司与正常状态下的企业相比,借款的来源较为有限,大致分为四类:一是重组方,二是重整前的债权人,三是出资人,四是其他投资人。
(一)重组方
处于重整期间的上市公司,其本身其有的“壳”资源可能对一些投资者具有吸引力。这些投资者为成为该上市公司日后的重组方,可能愿意在重整期间为上市公司提供借款以解决上市公司的资金紧张问题。
(二)重整前的债权人
重整前债权人的债权从上市公司全额收回的可能性本来就较低,一般不愿再为重整期间的上市公司提供借款。重整前的债权人之所以会向上市公司提供新借款的动因可能是新的债权能够赋予优先受偿的地位,提供新的借款可以提高收回现有债权利益的可能性。
(三)出资人
上市公司在重整条件下,通过债权人豁免债务、引入重组方等一系列安排,其宝贵的“壳”价值仍可能继续存在,并成为重整完成之后的剩余价值。因此,上市公司的破产程序可以实现各方利益团体利益的最大化。而在清算条件下,上述价值将随着上市公司主体资格的消灭而消失,在此情况下出资人的投资将血本无归。因此,出资人处于保全自身利益的考虑,在经济状况允许的条件下可能会向重整期间的上市公司提供借款。
(四)其他投资人
是指上述三类之外与上市公司无其他关联关系并愿意为上市公司提供借款的其他投资人,当然为保障自己利益,其他投资人一般要求上市公司为新借款提供担保或者赋予新借款优先受偿权,还要求支付较高利息或者其他利益。
微信咨询
扫一扫 加好友
即可咨询